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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优抚法的立法原则有哪些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时间:04-03 手机版

社会优抚,又称军人保障,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对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及其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及其家属、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通过资金和服务等形式所给予的优待和抚恤。社会优抚是一种带有褒扬性质的社会保障,它不仅可以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一定的标准,还有利于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稳定和壮大国防力量。所以社会优抚法是调整社会优抚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原则就是法治平等的

简述社会保障立法原则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1.人权保障原则。人权保障是社会保障法的立法之本。当今世界各国的宪法普遍确认了公民的生存权,规定了国家保障公民生存权的义务,因而保障基本的人权就成为社会保障法的立法依据。我国于2004年修正宪法时,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证人权”写入了宪法,表明中国政府对社会公民所固有的权利——人权的重视。生存权与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生存权是维护人的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物质享受权等内容。作为一名社会人,生存权是其生存的基本条件,国家应通过相关社会保障立法解决公民的温饱问题和物质需求,一方面保证公民个体能够正常的参与社会生活,另一方面,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发展权是指个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能力获得的权利,包括学习权、就业权、社会交往权等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的价值的提升,社会保障法也越来越关注人的发展权问题,表现为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就业服务计划、公共文化事业的投入等方面。人权保障原则是社会保障法的最基本原则。

2.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原则。任何法律都应是一种普遍的规范,社会保障立法应考虑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与需求,即普遍性原则。普遍性指全体社会成员平等的享有社会保障权,而不问其性别、种族、年龄、职业地位和信仰等。我国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在保证所有公民平等享有社会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成员之间的阶层差别与个体差异,从而需要差别对待,即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成员制定内容有别的社会保障法律,即特殊性原则。比如,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现有构架是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优抚安置四大组成部分,我国社会保障在不同领域,将会针对不同的社会对象、层次和结构,制定出相应的应对策略。比如,大体上,在社会救助层面,主要对象为贫困者在社会保险层面,主要对象为工资劳动者在社会福利层面,主要面对全体公民在社会优抚层面,主要面对的是军人和军烈属。另外,由于地区发展水平的不平衡,社会保障也不可能实行“一刀切”。所以,应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下,因地制宜,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

3.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是指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只要履行了义务就应当享受相应的权利。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社会保障立法也必须遵循这种基本原则。社会保障是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与实现的。因此,每个劳动者都应该在履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去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比如劳动者必须履行劳动的义务,并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标准缴纳保险费用,才能在退休时享受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权利。

社会保障法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是针对社会保障制度整体而言的,并不能理解为每个社会成员所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在数额上严格相一致。这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互济性质所决定的。另外,对于一些不具备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维护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是国家的责任,并不需要他们履行特别的义务。

4.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法律制度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社会保障制度其实是政府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协调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保障的二次分配,解决特定社会问题和实施相关社会政策,进而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目标的宏观调控措施。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或者说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所以,在社会保障的立法实践上,应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在制定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时,必须充分考虑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既要考虑保障国民的生活,又要顾及增强国民投身工作、参与经济发展的积极性,结合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

5.集中立法原则。在社会保障出现的初期,社会保障的立法是零散的,但是这样的分散立法不利于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行,社会保障立法应遵循集中立法的原则。综观当代世界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有两种典型立法模式:一是“美国式”,即制定一部综合性《社会保障法》,作为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二是“德国式”即制定多部平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共同构成社会保障法系统,如“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等。

6.国际协调发展原则。社会保障立法在与本国本地区经济社会水平相适应的同时,也要考虑与国际接轨,遵循国际协调发展的原则。即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社会保障立法应考虑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创造处理缴费和支付待遇的国际平台,为全球劳动力流动创造条件。

社会优抚的内容有哪些

社会优抚是针对军人及其家属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及其家属所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养老、就业安置等待遇和服务的保障制度。

社会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统称,涉及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内容比较广泛。优抚工作的目标是使优抚对象达到社会平均的生活水准,国家针对可能影响优抚对象的死亡、伤残、退役等因素,通过优抚保障设立了死亡抚恤、伤残抚恤、社会优待和退役安置以及社会褒扬等方面的内容。

1.死亡抚恤

死亡抚恤是社会优抚的最基本内容,是政府按规定向军人遗属提供的抚恤金。军人或警察为国捐躯,必然使其家属尤其是被赡养人蒙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国家有责任抚慰其家属,保障其生活,提供既有褒扬意义、又有物质补偿性的抚恤金。一般根据现役军人死亡的性质(因战、因公、因病)、生前的表现以及生前的收入和级别等情况确定不同的抚恤金标准。死亡抚恤又分一次性给付和定期给付两种形式。前者具有褒扬和社会补偿的性质,后者具有社会救助的性质。

2.伤残抚恤

伤残抚恤也是优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之一。军人在服役期受伤致残或患病致残后,将会对其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国家应当通过保障措施,对他们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进行保障,以体现国家对他们所作贡献的褒扬和抚恤。伤残抚恤是国家依法对现役伤残军人及其家属提供保障其生活的资金和服务性的特殊保障项目。伤残抚恤是在现役军人负伤或致残后,由国家按照规定向其本人和家属提供的伤残抚恤是在现役军人致残后保障他们及其家属的生活达到当时社会的一定水平伤残抚恤对保障对象既提供资金保障,又提供服务保障。

3.退役安置

退役安置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资金和服务保障,使之重返并适应社会的一种优抚保障项目。退役安置包括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资金保障主要有退役安置费,各种生活津贴及贷款服务保障包括就业安置、就学安置、落户安置、职业培训、技术等项目。

4.社会优待

社会优待是国家和社会按照立法规定和社会习俗对优抚对象提供资金和服务的优待性保障项目。社会优待手段既包括资金保障,也包括服务保障。资金保障,通常是向优抚对象提供各种生活津贴服务保障,主要是由社会各界(包括工作单位、社区组织或社会团体)提供,既有生活服务,又有生产服务。以保证为国家做出贡献的人员及其家属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社会优待更多的体现在革命伤残军人的优待措施中,如荣军院、伤残军人疗养院等。

5.社会褒扬

社会褒扬是指政府和社会各界为优抚对象提供的各种优惠照顾措施以及授予优抚对象的各种荣誉称号、节日的慰问和表彰,表达人们对优抚对象的敬意,提高优抚对象的荣誉感和自豪感。社会褒扬是一种激励,能促使优待对象更好地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社会保障法概述

社会保障法概述

社会保障是由政府和社会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我下面为大家整理关于社会保障法的文章,欢迎阅读参考: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和特征

(1)社会保障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来的。

(2)社会保障的内容是由政府和社会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

(3)社会保障的对象是从业人员和社会成员中的弱势群体。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体系

第一,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二,社会救济法律制度。

第三,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第四,社会互助法律制度。

第五,社会优抚法律制度。

三、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1)社会保障措施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国家发挥主导作用的原则。

(3)社会保障费用开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对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一)性质和作用不同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福利性特点。

(二)立法范畴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通过立法强制执行,不取决于被保险人的个人意愿,属于社会法范畴。

(三)保险费的筹集办法不同

社会保险费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四)保险金支付办法不同

社会保险金支付标准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前提。

(五)管理体制不同

(六)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

(七)经营主体和管理体制不同

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以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的职能部门为主体。

二、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基金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建立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征缴,用于社会保险待遇开支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险费则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向国家交纳的用于社会保险的资金。二者的关系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我国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在哪里就业就在哪里参保,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三、特定人群的社会保障问题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1)建立和完善三条保障线。第一条保障线是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基础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第二条保障线是失业保险制度。第三条保障线是国家财政支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

(3)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四)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社会保障

(五)运动员的社会保障

四、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对因年老而退出劳动领域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应当是所有企业职工。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在统账结合的模式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

3.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老人”、“中人”、“新人”制度。

第二,关于个人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新制度。

第三,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的制度。

4.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被保险人本人和所在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所在地区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了正式参保手续。这是领取基本养老金最起码的条件。

被保险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

五、医疗保险

(一)医疗保险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为其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医疗保险具有以下显著的特征:

(1)保障对象的广泛性。

(2)医疗机会和待遇的均等性。

(3)医疗保险目的的专一性。

(4)医疗保险的强制性。

(5)医疗保险的福利性。

(二)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1.享受医疗保险的范围

第一,城镇居民。

第二,在校大学生。

第三,优抚对象。

2.医疗保险的给付项目种类

包括医疗服务、医疗期限和报销的待遇标准。

3.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管理

医疗保险费的筹集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费用从保障基金中开支另一种是医疗保险费通过税收率解决。医疗保险费的管理是指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使用、运营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工作的总称。

六、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失业保险,就是对有劳动能力并且有就业愿望的社会成员,当其因非自愿原因暂时失去工作,经济收入中断,失去生活来源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相比,失业保险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针对的劳动风险不同。

第二,主要目的不同。

第三,享受条件不同。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1.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

第一,年龄条件。

第二,身份条件。

第三,原因条件。

第四,主观条件。

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及使用

我国目前实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基金采取“现收现付”的筹集方式。

七、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事故的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我国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巾华人民共和同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同家根据不同行业的_丁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八、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妇女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生育保险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第一,保险对象的特殊性。

第二,保障事由的特定性。

第三,生育保险与国家人口政策的紧密相关性。

根据《试行办法》规定,我国生育保险制度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我国的生育保险基金来源于城镇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交纳生育保险费。

试述社会优抚的特征

社会优抚的特征:

1、强制性,指社会保险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的内容和实施都是通过法律进行。2、普遍性,社会保险要求社会化,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和社会成员都须参加。

3、福利性,指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实施社会保险完全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4、社会公平性,作为一种分配形式具有明显的公平特征。

优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投军人和武警官兵、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等。

社会优抚是针对军人及其家属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及其家属所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养老、就业安置等待遇和服务的保障制度。

一、社会优抚具体内容包括:

1、抚恤。这是政府对因公伤残人员、因公牺牲及病故人员家属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方式,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

2、优待。优待是指从政治上和物质上给予优待对象良好的物质或资金待遇、优先照顾与专项服务。

3、优抚社会化服务。国家和社会筹资建造服务设施,如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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