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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时间:04-11 手机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以下内容:

1、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2、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3、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4、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5、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1、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i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社会、经济背景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涵。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扩展资料: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特点

历史分区拥有较多有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这类风貌分区应当最富有历史文化特色,最能显示有保护价值的老城传统格局、建筑、街衢、群体环境、民族特色和地方风格。

另外,这类分区有的仅仅是一片地下埋藏的古城或宫殿建筑、墓葬等的重要遗址,如河南省安阳定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就是因为它有举世著名的3000多年前的殷墟文化遗址。

新建分区泛指老城、老镇等历史分区以外,新建、扩建、改建地区和卫星城镇的一种风貌区。这类风貌分区,有的等于白纸画画、平地起家;有的属于老区扩建或改建,但是这些老区基本上不存在什么必须保留的历史价值,同时也不须承受历史风貌分区基调的遥控。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适用本条例。其中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工作,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保护措施的制定、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水务、市政管理、园林、旅游、宗教事务和区县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本市应当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并将其纳入政府投资管理程序执行。第七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本市支持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的培养。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第九条 对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保护内容第十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旧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第十一条 旧城,是指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
旧城的保护内容包括:历史河湖水系、传统中轴线、皇城、旧城“凸”字形城廓、传统街巷胡同格局、建筑高度、城市景观线、街道对景、建筑色彩、古树名木等。
旧城保护应当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针对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保护。第十二条 皇城保护应当完整、真实地保持以紫禁城为核心,以皇家宫殿、衙署、坛庙建筑群、皇家园林为主体,以四合院为衬托的历史风貌、规划布局和建筑风格。第十三条 对具有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应当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应当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建设控制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核心保护区的风貌保护和视觉景观的要求。第十四条 对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反映一定时代特征、具有保护价值、承载真实和相对完整历史信息的四合院和其他建筑,应当认定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具体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名单及其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城市景观线、对景建筑的名单,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历史河湖水系的名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要求,组织编制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名单和保护范围,组织编制城市地理环境、城市中轴线、旧城、皇城、历史文化街区等专项保护规划和旧城、历史文化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编制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项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保护规划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编制。
本市其他各类城市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象包括老城格局和城市风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街巷、历史建筑、古镇古村、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机制,保障经费投入。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规划、协调、审议、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建设、房产、国土、财政、文化、旅游、城市管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本市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文化、建筑、园林、旅游、宗教、历史、民俗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保护规划、保护名录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和受赠款项,应当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 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历史风貌特色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等进行文化、旅游活动。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第十条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其中,市区范围内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高淳县、溧水县范围内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十一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
(二)历史文化价值和现状评估;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的原则、内容、范围、要求和措施;
(六)开发强度、利用方式和实施方案。
具体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文本、图则和相关附件。第十二条 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组织听证。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报经批准。保护规划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省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批准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保护规划需要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十四条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擅自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破坏自然环境、传统风貌、建筑格局、街巷格局、空间尺度;
(三)超出建筑高度、体量等控制指标,或者不符合建筑风格、外观形象和色彩等要求;
(四)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其他违反保护规划的行为。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向社会公示。
重要历史文化保护项目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

历史城市保护

一、什么是历史城市保护

在城市规划中制定措施,保存和保护有历史价值的地区、建筑群和建筑物(包括遗迹),甚至整座城镇。保护城市历史建筑,对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对研究国家和民族政治、社会、经济、思想、文化、艺术、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发展历史,均有重要意义。1964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下提出的《威尼斯 *** 》,推进了全世界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一、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内涵的描述应全面完整

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内涵概括地讲,应包括名城的历史沿革、各种历史文化遗存的现状、地方风物风俗、名人典故、古树名目、民间传说、地方戏剧、特色小吃等。这是展示一个名城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重要章节,内容一定要翔实全面,也是衡量一个地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试金石。基础工作夯实的地方,各种数据、材料、文献、音像就比较丰富,因而名城内涵就突出和全面,这样才能达到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二、保护规划的理念定位应科学合理

保护规划的理念主要是指规划的依据、规划的原则、保护的体系、规划的时序以及实现的目标等,这是名城保护规划的框架。框架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下一步具体方案的实施,所以定位一定要准确可行。比如,名城保护的原则,就应该突出名城历史文脉的延续、城市个性特色的彰显以及和谐的人居环境的整治和保护等,这些要素应该充分体现在名城保护的原则当中。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范围、层次应明确

历史文化名城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如果不能确定一个相对内涵丰富而富有特色的区域,而把整个名城的行政区域全部纳入保护之中,显然是不科学的,也是做不到的。在名城保护范围明确以后,往往要分不同层次和区域加以保护。保护的层次一般为四层,一是旧城区整体风貌格局,二是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地下文物相对集中的文物埋藏区),三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是文物控制单位和未确定的历史文化遗存。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还要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特别要指出的,有不少地方在做名城规划时,常常只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而对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控制单位却没有划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风貌协调区。这种只注重个体,忽视整体完整性的做法,十分欠妥,应在规划中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非物质遗产保护应加大比重

以往,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主要针对有形文化遗产,往往忽视了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近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名城保护规划中已经或多或少地涉及了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这是一个很好的苗头。但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广度和深度还很不够,可操作性也不强,有不少规划还只是停留在原则性的保护层面,这种认识和做法是很片面的。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是名城保护规划中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是同等重要的,切不可厚此薄彼。近来,即将出台的《南京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把曾经发生在南京的历史典故列入老城保护的内容,并汇编整理出《南京老城历史典故的发生地保护名录》。特别在秦淮民俗文化保护方面,着重收录了24个节令习俗、4个婚丧嫁娶的民间习俗、9个百姓日常礼俗、6个风情习惯等。此举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上开了个好头。所以,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应先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对其进行必要的分类和界定,确定保护范围、保护项目、保护对象和保护体系。在充分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制定保护的措施和方案,也可以考虑把无形文化遗产进行有形再现,诸如,设置历史典故标识牌、雕塑民间传说、建立名人碑亭、命名老街老巷、开辟民俗民间文化长廊、恢复传统习俗等。

五、规划图纸绘制应全面准确

图纸部分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感官效果的直接反映,要尽量绘制得准确全面。一般包括名城保护规划总图、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分布图、旧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现状图以及建筑年代、建筑功能、建筑高度、建筑质量现状图、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交通现状图等。特别要有未来规划和措施的效果图。

二、什么是历史城市保护

在城市规划中制定措施,保存和保护有历史价值的地区、建筑群和建筑物(包括遗迹),甚至整座城镇。

保护城市历史建筑,对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对研究国家和民族政治、社会、经济、思想、文化、艺术、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发展历史,均有重要意义。1964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下提出的《威尼斯 *** 》,推进了全世界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一、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内涵的描述应全面完整 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内涵概括地讲,应包括名城的历史沿革、各种历史文化遗存的现状、地方风物风俗、名人典故、古树名目、民间传说、地方戏剧、特色小吃等。这是展示一个名城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重要章节,内容一定要翔实全面,也是衡量一个地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试金石。

基础工作夯实的地方,各种数据、材料、文献、音像就比较丰富,因而名城内涵就突出和全面,这样才能达到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二、保护规划的理念定位应科学合理 保护规划的理念主要是指规划的依据、规划的原则、保护的体系、规划的时序以及实现的目标等,这是名城保护规划的框架。

框架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下一步具体方案的实施,所以定位一定要准确可行。比如,名城保护的原则,就应该突出名城历史文脉的延续、城市个性特色的彰显以及和谐的人居环境的整治和保护等,这些要素应该充分体现在名城保护的原则当中。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范围、层次应明确 历史文化名城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如果不能确定一个相对内涵丰富而富有特色的区域,而把整个名城的行政区域全部纳入保护之中,显然是不科学的,也是做不到的。在名城保护范围明确以后,往往要分不同层次和区域加以保护。

保护的层次一般为四层,一是旧城区整体风貌格局,二是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地下文物相对集中的文物埋藏区),三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是文物控制单位和未确定的历史文化遗存。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还要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

特别要指出的,有不少地方在做名城规划时,常常只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而对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控制单位却没有划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风貌协调区。这种只注重个体,忽视整体完整性的做法,十分欠妥,应在规划中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非物质遗产保护应加大比重 以往,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主要针对有形文化遗产,往往忽视了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近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名城保护规划中已经或多或少地涉及了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这是一个很好的苗头。

但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广度和深度还很不够,可操作性也不强,有不少规划还只是停留在原则性的保护层面,这种认识和做法是很片面的。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是名城保护规划中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是同等重要的,切不可厚此薄彼。

近来,即将出台的《南京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把曾经发生在南京的历史典故列入老城保护的内容,并汇编整理出《南京老城历史典故的发生地保护名录》。特别在秦淮民俗文化保护方面,着重收录了24个节令习俗、4个婚丧嫁娶的民间习俗、9个百姓日常礼俗、6个风情习惯等。

此举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上开了个好头。所以,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应先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对其进行必要的分类和界定,确定保护范围、保护项目、保护对象和保护体系。

在充分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制定保护的措施和方案,也可以考虑把无形文化遗产进行有形再现,诸如,设置历史典故标识牌、雕塑民间传说、建立名人碑亭、命名老街老巷、开辟民俗民间文化长廊、恢复传统习俗等。 五、规划图纸绘制应全面准确 图纸部分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感官效果的直接反映,要尽量绘制得准确全面。

一般包括名城保护规划总图、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分布图、旧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现状图以及建筑年代、建筑功能、建筑高度、建筑质量现状图、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交通现状图等。特别要有未来规划和措施的效果图。

三、如何对城市的历史文化进行保护与开发

一个没有人文精神的城市肯定也没有自己的灵魂。

走向现代大都市,城市需要繁荣的工商业,也需要人文精神的滋养。尊重传统,并耐心解读那些承载着传统与城市记忆的历史街区及建筑,是我们探寻人文精神的重要路径。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旅游城市,历史遗留下来的古文化,可以作为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支撑,也是塑造一座具有高质量生活水平和高品味文化内涵的城市宝贵遗产。保护好、开发好、利用好历史文化遗存文化可以提高我们城市的文化品位和精神内涵,为将来城区古文化街区旅游提供广阔空间,最终形成以旅游收入与反哺保护良好互动的态势。

若不对现有的历史文化遗产加以保护,若干年后,人们将无从了解聊城城区到底是什么样子,与其他城市相比有哪些不同的特质和个性,有哪些值得骄傲的文化遗产。只有尽力保护好历史文化遗存,旧城的历史生命才能得以延续和升华,而现代的城市开发水平,也可以得到极大地提高。

四、怎么对历史地段的保护

中文摘要: 曾经大规模的城市更新运动使得世界各地大量的建筑遗产销声匿迹。

历史地段及其建筑作为人类建筑文化的遗产,具有不可复制性。“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当人们意识到这一点时,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显得极为重要。

20世纪中期以来,对历史地段及其旧建筑的“改造再利用”作为一种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积极保护方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关注,成为当今时代保护历史建筑的主流,也是今后发展的趋势。 在对建筑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保护与经济的关联度非常大。

保护途径必须通过经济手段得以实现,没有资金,只能任由建筑遗产破败不堪,保护无从谈起;遗产保护后产生经济效益,可以进一步为项目今后的运行、管理提供有效的经济保障,一定程度的经济发展,会促进对建筑遗产的保护,二者互为促进。但是过度的经济开发往往会造成对建筑遗产很大的破坏。

大量的国内外保护改造再利用实例表明,历史地段及其建筑的保护中面临最大的困难是资金的缺乏。尤其在我国,连文物建筑的保护资金都无法一一满足,更谈不上对文化价值相对较小的历史地段及历史建筑的保护了。

随着人们保护意识的增强,保护面的不断扩大,以往全部依靠 *** 投入资金完成更新的做法越来越不可行。那么,哪。

五、如何对城市的历史文化进行保护与开发

一个没有人文精神的城市肯定也没有自己的灵魂。

走向现代大都市,城市需要繁荣的工商业,也需要人文精神的滋养。尊重传统,并耐心解读那些承载着传统与城市记忆的历史街区及建筑,是我们探寻人文精神的重要路径。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旅游城市,历史遗留下来的古文化,可以作为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支撑,也是塑造一座具有高质量生活水平和高品味文化内涵的城市宝贵遗产。保护好、开发好、利用好历史文化遗存文化可以提高我们城市的文化品位和精神内涵,为将来城区古文化街区旅游提供广阔空间,最终形成以旅游收入与反哺保护良好互动的态势。

若不对现有的历史文化遗产加以保护,若干年后,人们将无从了解聊城城区到底是什么样子,与其他城市相比有哪些不同的特质和个性,有哪些值得骄傲的文化遗产。只有尽力保护好历史文化遗存,旧城的历史生命才能得以延续和升华,而现代的城市开发水平,也可以得到极大地提高。

六、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是什么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1. 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原则:利用与维护相结合; 应尽可能按其原有功能来利用; 应和恢复与营造文物及其周围地段的活力相结合。

2. 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方式一般可分以下四种: 继续原有的用途; 改变原有的用途; 留作城市的空间标志; 3. 城市更新的方式: 重建或再开发; 整建; 维护。 4. 一个城市的城市规划体系包括法规、规划行政和规划运作三个组成部分。

其中规划法规是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核心,为规划行政和规划运作提供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

什么是历史城市保护

在城市规划中制定措施,保存和保护有历史价值的地区、建筑群和建筑物(包括遗迹),甚至整座城镇。

保护城市历史建筑,对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对研究国家和民族政治、社会、经济、思想、文化、艺术、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发展历史,均有重要意义。

1964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下提出的《威尼斯 *** 》,推进了全世界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一、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内涵的描述应全面完整

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内涵概括地讲,应包括名城的历史沿革、各种历史文化遗存的现状、地方风物风俗、名人典故、古树名目、民间传说、地方戏剧、特色小吃等。
这是展示一个名城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重要章节,内容一定要翔实全面,也是衡量一个地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试金石。

基础工作夯实的地方,各种数据、材料、文献、音像就比较丰富,因而名城内涵就突出和全面,这样才能达到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二、保护规划的理念定位应科学合理

保护规划的理念主要是指规划的依据、规划的原则、保护的体系、规划的时序以及实现的目标等,这是名城保护规划的框架。

框架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下一步具体方案的实施,所以定位一定要准确可行。

比如,名城保护的原则,就应该突出名城历史文脉的延续、城市个性特色的彰显以及和谐的人居环境的整治和保护等,这些要素应该充分体现在名城保护的原则当中。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范围、层次应明确

历史文化名城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如果不能确定一个相对内涵丰富而富有特色的区域,而把整个名城的行政区域全部纳入保护之中,显然是不科学的,也是做不到的。

在名城保护范围明确以后,往往要分不同层次和区域加以保护。

保护的层次一般为四层,一是旧城区整体风貌格局,二是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地下文物相对集中的文物埋藏区),三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是文物控制单位和未确定的历史文化遗存。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还要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

特别要指出的,有不少地方在做名城规划时,常常只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而对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控制单位却没有划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风貌协调区。

这种只注重个体,忽视整体完整性的做法,十分欠妥,应在规划中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非物质遗产保护应加大比重

以往,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主要针对有形文化遗产,往往忽视了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

近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名城保护规划中已经或多或少地涉及了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这是一个很好的苗头。

但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广度和深度还很不够,可操作性也不强,有不少规划还只是停留在原则性的保护层面,这种认识和做法是很片面的。

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是名城保护规划中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是同等重要的,切不可厚此薄彼。

近来,即将出台的《南京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把曾经发生在南京的历史典故列入老城保护的内容,并汇编整理出《南京老城历史典故的发生地保护名录》。

特别在秦淮民俗文化保护方面,着重收录了24个节令习俗、4个婚丧嫁娶的民间习俗、9个百姓日常礼俗、6个风情习惯等。

此举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上开了个好头。

所以,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应先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对其进行必要的分类和界定,确定保护范围、保护项目、保护对象和保护体系。

在充分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制定保护的措施和方案,也可以考虑把无形文化遗产进行有形再现,诸如,设置历史典故标识牌、雕塑民间传说、建立名人碑亭、命名老街老巷、开辟民俗民间文化长廊、恢复传统习俗等。

五、规划图纸绘制应全面准确

图纸部分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感官效果的直接反映,要尽量绘制得准确全面。

一般包括名城保护规划总图、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分布图、旧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现状图以及建筑年代、建筑功能、建筑高度、建筑质量现状图、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交通现状图等。

特别要有未来规划和措施的效果图。

太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太原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实行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第四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一)指导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日常事务工作。第六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管、国土、房产、市政、财政、园林、水务、文化广播、宗教、民政、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第八条 政府应当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保护内容第九条 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府城整体格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依法应当保护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府城保护内容包括:河湖水系、传统街巷格局、建筑高度、城市景观线、建筑色彩等。
府城保护应当针对不同区域采取不同方式。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南华门历史文化街区、东三道巷历史文化街区、明太原县城历史文化街区、矿机苏式住宅历史文化街区、太重苏联专家楼历史文化街区等。根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原则,应当保持其历史遗存真实性、传统风貌完整性与历史文化街区居民生活的延续性。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文庙-文瀛湖历史文化风貌区、督军府-钟楼街历史文化风貌区、迎泽大街历史文化风貌区、城西水系历史文化风貌区、小东门街历史文化风貌区等。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包括:太原古县城关帝庙、市政府南北办公楼、原晋绥铁路银行大楼、迎泽宾馆西楼、工人文化宫、山西大学主楼、太原火车站、太重一金工二金工厂房、太重苏联专家住宅楼等建(构)筑物。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其他各类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二)注重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三)严格控制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
(四)适应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第十七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详细规划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改造。不能改造的,依法迁建或者拆除。
未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但能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建 (构)筑物、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勘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规划控制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依法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不得违反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图纸。
市规划主管部门对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文物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不得违反保护规划要求进行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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