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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匿名举报强奸后获刑15年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上传 时间:04-28 手机版

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

3月28日,朋友谈论起孩子们的考研进展,54岁的许健(化名)接不上话。30年前的那场官司之后,他的人生岔出去了很远。

1993年,24岁的许健被匿名信检举5次强奸女青年苏云(化名)。一年后的庭审中,许健称与苏云是恋爱关系,发生关系很多次,不存在强奸;法院认为,5次强奸行为有许健本人供述、被害人苏云陈述及7名证人证言证实,许健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许健表示,案件是由匿名信引发,苏云并未报过案,还两次写下书面证言否认强奸;服刑期间,苏云在他们共同的朋友陪同下探监,当面声称是“在警方吓唬下作的陈述”。

3月28日,苏云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她确实没有报警控告过许健,但判决书中的强奸事件属实,她的“无罪证言”是在许健家人骚扰下作出的。“相关情况已书面写给法院了,你们去找法院核实。我不想再参与这事。”

匿名信由何而来?苏云前后的说法为何完全相反?7名证人为何知道强奸的细节?28日,记者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核实相关情况,工作人员表示要请示领导后回复。截至发稿时,记者尚未接到回复。


射阳县法院

男子被匿名检举5次强奸同一人

当庭称被民警殴打逼迫认罪

1992年,许健还是江苏盐城市射阳县的一名工人。当时,歌舞厅、录像厅在县城流行,许健经常和朋友骑着单车出入这些地方。经朋友介绍,许健认识了女工苏云。

许健称,当时和几个朋友总在一起玩,其中有几对情侣,他和苏云是一对。1993年夏天,两人吵架后分手。

“分手两三个月后,派出所民警把我抓了,送到县刑警大队关了一晚上。第二天上午审讯我的时候,才知道有匿名信说我强奸了苏云,并且在不同的地方强奸了5次。”许健称,审讯过程中“他遭受了殴打”。

1994年10月,经历过收容审查、刑事拘留、监视居住、撤销监视居住、逮捕、公诉等程序后,许健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判决书中,公诉机关指控许健在1年时间内,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及毁坏名誉、找麻烦相要挟的方式,在工厂宿舍、私人住宅、河边船上等5个场所,对苏云奸淫5次。许健当庭提出异议,称两人是恋爱关系,曾多次发生性行为,不是强奸。


“案发地”已成为私人住房

公诉机关认为,案件证据确实,被告人在庭审中虽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但在公安机关侦查时供认了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陈述吻合,并得到了证人证言材料证实。

射阳县法院认为,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7名证人证言,构成强奸罪。

许健提供的庭审笔录显示,法官询问了两人在某几个地点发生关系的过程。许健提到,其中一次是与朋友们一起玩耍后,他和苏云在里间房屋发生关系,当时朋友们在外间。

法官对此细节追问“你在公安、检察院调查期间怎么说的”,许健回复说,“公安按苏云的材料硬要我承认强奸,检察院调查没有细问。”

“受害人”10年3次证言否认强奸

称是被对方家属骚扰无奈作证

在被逮捕4天后,苏云为许健的母亲手写了一份证言。证言称:“因为良心不安,特向有关部门反映真实情况。去年,派出所两位民警去我家,带我到派出所调查,杨某(民警)说别人已经把这(强奸事件)写好交出来了,你不说我们也知道,再说许健都承认了。我当时很害怕,长这么大从未进过派出所,我就糊里糊涂交代了。现在听说许健被抓被定为强奸犯,我很不安,过意不去,我要把实情告诉你们。事实上许健没有强奸过我,以前我们恋爱过,后因小事吵嘴而分手。上次我在派出所的承认是一时冲动,经不起威吓才形成的,我不能陷害别人。请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我拿我的人格和生命作证,我上次说的不是事实。”

许健称,这份证言被母亲送到了法院,但未在庭审中出现。


“受害人”1994年6月写的证言(受访者供图)

2003年,许健服刑8年后,苏云在他们共同的朋友徐某的陪同下,前往许健家再次手写一份证言。证言称:“我和许健是谈恋爱的,根本不存在强奸,这(强奸)是别人反映(举报)的。判决书中的朱某某等(7名证人)我都不认识。1999年检察院一位女同志把我叫到检察院,问我许健是否强奸我,我说是谈恋爱,她说‘不能瞎说,公安局已经把材料交到检察院了’。我当时很害怕,所以又说是强奸的。1999年,法院的一男一女到我所在的单位找我,又问许健的事,当时我们领导在,我想告诉他们我和许健是谈恋爱,我怕领导说我,(考虑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我再一次说他强奸我的。”

写完这次证言之后,苏云在徐某陪同下前往监狱探望许健,当面向许健做了口头说明:她并未报警控告过许健强奸,她是迫于压力作了强奸的陈述。

3月28日,封面新闻记者联系到苏云,她表示这两次证言以及探监时的所说,都是因为受到许健的家人骚扰。“她妈妈到我单位找我闹,我当时年纪小,很害怕。我确实没有报警控告她,也不认识那7个证人,但他判决书中的5次强奸是真的。他出狱后威胁、勒索我,我都录音留证据了。”

苏云表示,这些证据她不便提供给媒体,但法院找她了解情况的时候,她已写了书面材料交给法院。“你们可以找法院核实,我不想再参与这件事。”


“受害人”2003年写的证言(受访者供图)

4名证人证言称“无强迫行为”

江苏省高院20年前曾驳回申诉

对于苏云的说法,许健表示不认可。“2006年我减刑两年后出狱,苏云添加了我微信说要帮我申诉,还让他爱人送来2万元钱。后来她在当地的生意越做越大,可能考虑到翻案会得罪当地很多人,她把我拉黑了。但是威胁、勒索的事从来没有,如果有,我愿意接受任何法律制裁。”

许健称,他从服刑开始一直在申诉,笔记本上写满了摘抄的各种法律条文,以及每一次申诉的时间。他的母亲则拿着各种材料向江苏省高院递交、申诉。


判决书截图(受访者供图)

2000年,江苏省高院驳回了许健母亲的申诉,称对案件复核证实原判决正确,苏云多次否认与许健有恋爱关系,其被强奸后的悲愤表现和许健拦截苏云、到苏云单位闹事等情节,均有多名证人证实,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

2019年,许健找到当年经常一起玩耍的4人,请他们各自写下了证言。在这些证言中,4人各自介绍了与判决书中强奸案相关的活动、聚餐、住宿过程,称苏云自愿应邀加入活动,许健对苏云无强迫行为,未发现许健有不法行为。

记者向其中的徐某核实情况,徐某称许健被捕后苏云经常哭泣,邀请她一起去许健家手写了证言,之后又喊她一起去探监。“探监的时候我远远站在后边,她进去就在哭,具体说的内容我不清楚。她多次跟我说,不是她告的,是刑警大队找她,吓唬她,她才那样说的。”

许健认为,如果是强奸事件,受害人一年时间内在不同地方被强奸5次,且其中两次有其他人员在外间屋内,受害人没有呼救,前后一年多时间没有报警,逻辑上讲不通。“并且案子是匿名举报的,苏云也说她没有检举过,5次强奸有7个证人。匿名信是谁写的,这些证人又是谁,他们怎么知道的细节?”

许健称,2022年他曾聘请律师到射阳县法院调取卷宗但未被允许。“我的孩子马上进入高中了,如果我还是个强奸犯,他未来考大学、找工作可能都会受影响。我希望早日把案子中的疑问搞清楚。”

3月28日,封面新闻记者向射阳县法院核实相关情况,工作人员表示要请示领导后回复。截至发稿时,记者尚未接到回复。

日本23岁单身母亲性侵12岁男童,究竟发生了什么?

日本高松市地方法院5日对此案进行了审判。图据KSB濑户内海放送

近日,日本香川县高松市地方法院对一起震惊日本的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作出判决。23岁的女犯罪嫌疑人长尾里佳因涉嫌强制受害者发生不正当关系、诱导未成年人卖、违反《色情作品禁止法》等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据多家日本媒体报道,长尾里佳是一名有两个孩子的单身妈妈,目前靠打工供养孩子。去年9月,长尾里佳通过人气手游“荒野行动”结识了当时还未满13岁的男童。随着交往的不断深入,长尾里佳多次主动引诱该男童与自己发生不正当关系,还用自己的手机拍摄了与该男童的不雅照片和视频,一些照片被长尾里佳发到了自己的社交网络账号上。

有精神科医生表示,长尾里佳表现出的是一种性错位型精神疾病,但目前的治疗手段非常有限。而从实际的治疗案例来看,如果加害者是女性的话,有很多时候都不会发展成为受关注的事件。

性侵未成年人是重罪,为何却判了缓刑?

据了解,对未成年人实施性行为在日本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自日本明治时代以来,日本《刑法》上规定的“性的同意年龄”为13岁。所谓“性的同意年龄”指的是法律上认定的一个人具有性行为同意能力的最低年龄。如果与低于此年龄的人进行性行为,无论对方愿意与否,都要被认定为强奸。

社交媒体对长尾里佳的新闻炸开了锅。图据社交媒体

据日本媒体报道,2018年9月,家住香川县高松市的长尾里佳通过手游“荒野行动”结识了当时不满13岁的受害男童。该男童家住福冈县,当时是某小学的6年级学生。随着两人在游戏里的关系不断发展,长尾里佳开始主动引诱该男童,并发生了多次不正当关系。

在9月4日的法庭审判中,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三上孝浩对长尾里佳说:“你自己都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应该知道孩子必须从小就要被好好教育的道理。你应该随时牢记自己作为一个母亲的责任和义务。”

三上孝浩表示:“对缺乏判断能力以及性知识的儿童实施性行为,性质非常恶劣,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但鉴于本案中不存在诱拐、监禁等恶劣犯罪行为,考虑到两人之间存在恋爱感情,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很好,且保证今后绝不再跟受害人进行联系,所以做出了缓刑的判决。”

据报道,警方在调查此案的时候,从长尾里佳的手机聊天记录里发现了她跟男童之间的一些“感情基础”。比如,她对男童说:“将来我要跟你结婚”、“我爱你”。另外,她还在自己的社交媒体账号上发文称:“XX(男童的名字)真的很温柔”、“XX是里佳很喜欢的老公”等。

据报道,自接受调查以来,长尾里佳的认罪态度很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长尾里佳向男童及其家人道了歉,承诺向他的家人赔偿150万日元并保证“今后再也不会联系他”。另外,长尾里佳还表示:“接下来自己将到医院接受治疗。为了自己的孩子,希望能重新做人。”

通过游戏认识男童,遭匿名举报后被抓

据日本媒体报道,今年1月22日晚上9点多,香川县高松西警署在长尾里佳的家里将其逮捕,理由是涉嫌与未满13岁的儿童发生不正当行为。被捕的时候,该受害男童就在长尾里佳的住所里。而引发长尾里佳被逮捕的原因是当天下午警方接到了知情人的匿名举报。

长尾里佳在自己社交媒体账号上的照片。图据日本《周刊朝日》

根据警方后来的调查发现,长尾里佳与该男童第一次发生不正当关系是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为了跟该男童见面,长尾里佳专程从从高松市赶往男童所在城市。另外,去年12月以及今年1月,长尾里佳给了该男童所谓的“差旅费”,让他从福冈县来自己所住的公寓。后来在公诉阶段,长尾里佳这一行为被认定为涉嫌“性交易”。

由于受害男童担心事情暴露,长尾里佳还通过聊天软件里安慰他说:“只要你不对其他任何人讲这件事,就没有问题”。此外,警方还在长尾里佳的手机里发现了不少她跟该男童的不雅照片和视频,她还把其中一张两人亲吻的照片发到了自己的社交媒体账号。因此在公诉阶段,她被认为违反了日本的《色情作品禁止法》。

当地警方调查还发现,除了这名当时未满13岁的男童之外,长尾里佳疑似还同时与其他几个未成年人保持者不正当关系。

单身母亲喜欢在游戏上“钓”小男生

据日本《周刊女性》报道,长尾里佳周围的邻居透露:“她好像是18岁的时候就结婚了,生了两个孩子。大的一个是女儿,今年5岁,小的一个是儿子,今年才3岁。他跟丈夫离婚以后就一直单身。平时做一点兼职来养活自己和孩子。听说,她以前就一直喜欢比自己小的男生。听说在这次事件之前,她好像还跟初中生在交往。”这位邻居还表示:“无论如何,都不应该跟还是小学生的对象发生这种关系。”

另据一位长尾里佳中学时代的同学透露:“她身高大概156cm,皮肤很白,是个外表看起来很可爱的人。中学时候,她加入了篮球队,但是不开朗、也不跟人交流。她平时也不喜欢外出,更多的时间都是宅在家里玩游戏。所以,她也没有什么朋友,比较孤独。”

这名同学还表示:“她(长尾里佳)的确是18岁的时候生的第一个孩子。当时那个男的比她小3岁。正因为男的年龄太小了,就算想结婚也没有办法。他们最终还是分手了。但她又不想不要这个孩子,所以她在高中的时候就退学了。”

据报道,虽然长尾里佳是两个孩子的母亲,但感觉她好像并不爱自己的孩子。这名同学透露:“两个孩子平时都是由她的父母来照料”,“基本上没有看过她带孩子出去玩。她平时就喜欢窝在家里打游戏,在游戏上‘钓’小男生。”

目前,不清楚匿名举报她的人究竟是出于正义感还是游戏里那些表示嫉妒的玩家。据了解,“荒野行动”这款手游在日本非常受欢迎,里面有许多一掷千金的“土豪”玩家。也正因为此,这款游戏演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交友平台。

精神科专家表示:这样的情况很难治

长尾里佳的情况也引起了日本一些精神科专家的关注。据日本媒体报道,精神科医生片田珠美表示:“我认为她患有‘小儿性爱症’。这是一种对青春期之前或者青春期早期的孩子产生性关注的性错位型精神疾病。”

根据美国精神医学会制定的手册显示,如果满足以下一些条件,就该去医院接受“小儿性爱症”的诊断。比如:“患者年龄在16岁以上,却对13岁以下的孩子产生性趣”、“与性行为对象的年龄差距在5岁以上”等。片田珠美表示:这种症状的治疗非常困难,目前的治疗手段非常有限,要么是采用药物来让患者抑制性冲动,要么通过物理手段进行抑制。

《色情 平成网络犯罪》一书的作者涉井哲也表示:“‘小儿性爱症’产生其他障碍的可能性很大。比如,导致性瘾、强烈支配欲等人格障碍。患者对‘小儿性爱症’的依赖程度越高,治疗就越困难。所以,即便在医院接受了治疗,之后也需要其家人、友人甚至警方的配合。尤其是要避免让他们去那些可以跟儿童接触的场所,也绝对要禁止其继续玩网络游戏,需要限制他们的行动。”

另外,片田珠美还表示:“从实际的治疗案例来看,如果加害者是女性的话,有很多时候都不会发展成为受关注的事件,所以基本上没有女性成为过‘小儿性爱症’的治疗对象。像长尾里佳的情况非常罕见。”

强奸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妇女等。

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男子因强奸罪获刑3年,怎么判的?

你好,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我被匿名举报了,派出所的会怎么处理

在安徽六安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男子涉嫌强奸女友的案件,据了解程某通过小红书结识了被害人冯某,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程某驾车搭乘程某前往其住处时,查阅冯某微信内容,二人发生争执,期间,程某殴打洪某致其受伤,此后程某以谈判为由,驾车将冯某带至舒城县阙店乡境内,并在途中言语威胁冯某,要求继续与其保持情侣关系。

在凌晨的时候,程某开车将冯某带到一僻静处,并且强行要求冯某脱去衣服,然后对其拍摄裸照,并且趁他哮喘发病,无力反抗之时,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法院认为男子程某构成了强奸罪,判其有期徒刑三年。该男子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这件事情也提醒我们,女性在选择对象的时候一定要谨慎,不要只看重对方的颜值与财富,更要看重对方的人品。

即便男女双方是恋爱关系,觉得男子也不应该强行和自己的女友发生关系,很明显男子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女子的意志,而且在这个过程中还采取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其性质及其的恶劣被认定为构成强奸罪,没有任何的问题,冯某在糟蹋侵害之后,选择立即报警,这是一个正确的决定,既保护了自己,也对受害者进行了严惩。

广大女性网友在与异性进行交往的时候,一定要多去了解,在相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警惕之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如果遇到危险,在确保自己安全的情况之下,应当尽快报警,不要选择一味的妥协和容让,这样只会让对方更加的肆无忌惮,如果觉得对方的人品有问题,一定要敬而远之,一定要找那些素质较高的人作为对象。

当事人遭受诽谤的,可以报警处理,如果对方举报属实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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