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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的司法解释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上传 时间:06-20 手机版

法律问题分析:

拒执罪最新司法解释是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必须执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而故意拒不执行,希望通过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以满足自己或单位的非法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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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因拒执罪坐牢出狱后如果不还钱,法院可不可以再一次送他进监狱?

众所周知,老赖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涉嫌构成拒执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那么,当老赖刑满释放后,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还能再次把他关进监狱吗?我来简单介绍一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获得胜诉的生效判决后,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拒绝履行的,当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后,债务人在明明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转移资产、隐瞒资产等各种恶性行为,拒绝履行债务的,那么涉嫌构成拒执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那么,当债务人被判刑罚关进大牢后,是否意味着他坐完牢后就不用继续履行偿债义务了呢?如果他刑满释放后仍不履行债务的,还能把他再次定罪量刑呢?就像曾经红极一时的教科书式老赖黄淑芬,她曾经嚣张跋扈地大放厥词:“法院判我几年都无所谓,最起码我坐完牢了就不用还钱了。”
那么
真的就像黄淑芬说的那样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首先,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并存关系,并不是替代关系,并不是说承担了刑事责任,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了。所以,坐完牢后,该还的钱还是得还。其次,当老赖刑满释放后仍拒不还钱的,那么构成新的拒执罪,是新的犯罪行为,并不能和之前已受处罚的拒执行为划等号。因此,对老赖当然可以再次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

因此,那些妄图通过坐一次牢就能不还钱的老赖,无异于痴心妄想。

如果老赖因拒执罪坐牢,出狱后仍然没有偿还欠款,这种情况下能否再次以拒执罪入刑,我认为应该从两方面看待。

一、不能再次以拒执罪判刑的情形

很显然,一罪不二罚,这是我们的共识,也是法律明确的。一个人不能因为一件事受到2次法律的制裁。如果老赖出狱后,仅仅是因为没钱,没有履行能力,并没有其他的违法情节,那是不构成拒执罪的。现在,到法院起诉时,都会有风险告知书,其中就有可能无法执行的风险提示。因为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是不会构成拒执罪的。

二、可以再次以拒执罪判刑的情形

如果老赖出狱后,不但不积极筹款还钱或者与申请人协商还钱,而是,继续玩失踪,并且有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很显然他的这种行为是有违反了拒执罪的,这属于是新的犯罪,依然是可以进行刑事处罚的。对于这种人,就是要用法律来制裁他,达到震慑的作用,维护法律的尊严,更是保护守法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当然,作为申请人,我们要尽可能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现对方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要及时取证并联系执行法官,以便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 作为一名曾经在执行条线奋战多年的一线“司法民工”,可以告诉您,如果仅仅查阅《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条文,而不加以详细分析,很难得出另人信服的答案。我尝试着来回答,不当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正式回答之前, 首先抛砖引玉:在本题描述的情形下,“可以”再次送他进监狱,但不是“一定”!

一、什么是“拒执罪”? 这是回答这个问题的前提。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执罪”的罪名全称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具体指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上述刑法条文中,我们提取了一个关键语句,即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这也厘清了一个平常很多人存在的误区, 并不是说所有被执行人只要不还钱,就会构成“拒执罪”,而是剔除必要生活所需的费用或物品外,有还钱能力而拒绝还钱的,情节严重的,才会构成“拒执罪”。

由于,该条文描述的罪行相对较为简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作出了立法解释,该立法解释又被 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所概括承受。

在这里,我们只要看后者的规定即可。关于对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的解释,在该司法解释的第一条和第二条,我们接着往下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为,皆被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从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所谓的“拒执罪”,虽然在刑法中只有一个条文,但实际上其囊括的罪行范围非常广,之所以把这些行为都归类于“拒执罪”,是因为上述行为都侵害了同一种法益,即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

二、问题中情形是否再次构成“拒执罪”?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我们已经可以清晰了解到“拒执罪”所囊括的罪行比较多,问题中的情形能否再次构成“拒执罪”, 关键不是看所对应的民事执行案件是否为同一个案件,而是看在对应的民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到底有无新的符合“拒执罪”的罪行! 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1、 如果没有新的罪行,那么根据刑法“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应再对被执行人给予刑事处罚,比方说被执行人转移隐匿100万存款被判刑,服刑后仍不交出100万存款,属于同一罪行,不应该再次受到刑事处罚; 2、 如果被执行人有新的罪行,分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 新的罪行与之前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类的,比如之前的罪行属于司法解释第一条,而后一种罪行属于第二条中的某款,举个例子被执行人转移隐匿100万存款被判刑,服刑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两类罪行明显不一致,理所当然可以再次判处其拒执罪; 第二, 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新的罪行与之前的罪行属于同一种类的,比如说被执行人之前隐匿转移100万存款拒不执行而被判决,服刑后被执行人再次转移了另外100万元拒不执行,这种情况该如何认定?我个人认为,虽然前后两类行为属于同一种类的罪行,但被执行人的后一类行为仍然损害了法益,并未被前面的判决所评价,仍然可以认定为拒执罪,举个也许并不恰当的例子:A刺伤了B,造成B重伤,被判决故意伤害罪,出狱后再次刺伤B,哪怕刺入口、伤情等级完全一致,仍然可以对A再次判处故意伤害罪。

其实,整治老赖的办法有很多的,因为拒执罪只是其中的办法之一,看上去是最严厉的处罚却不一定是最有效的处罚。

对于老赖,应该想办法让他们出钱还债,这里面有个前提是,有钱但不愿意还债的,这与没钱无法执行的还不是一回事。

坐牢只是一种处罚办法,不等于坐牢了就可以不还钱了,这两个处罚一个是刑事责任,一个是民事赔偿,不能互相抵消,都要履行的。

除了坐牢,对付老赖还有三个办法:

1、黑名单,航空,高铁,甚至铁路,列入黑名单,就是你有钱也无法买到机票火车票,想出国,别想了,想出差自己开车吧,这个办法是非常有效果的。

2、列入征信,老赖违反 社会 诚信,列入征信,那么以后贷款,可能不大了,与别人谈合同,人家一看有前科,还是算了吧。

3、媒介宣传,第一是手机彩铃,我欠钱不还,我是老赖,一打电话就是这个彩铃,有点意思,再就是报纸,新媒体的通报,人人尽职,脸就丢大了。

除了以上的措施,还有可以强制执行,现在很多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都是透明的,想转移,也不是那么容易的,所以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牵着不走打着走,何苦呢?

首先明确的说是不可以的

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一罪不二罚。当一个老赖在因为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那么当他出狱的时候,法院无权在对他进行拒执罪第二次判罚。

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这条规定,既包括我国公民在国内犯罪后的判决处理也包括我国公民在域外犯罪的情况在内。从规定中对外方面而言,表明了我国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其法律具有独立性,外国的审理和判决对我国没有约束力。

但是,从实际情况及国际合作角度出发,为了使被告人免受过重的双重处罚,又规定对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犯罪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样既维护了我国的国家主权,又从人道主义出发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做了实事求是的考虑,充分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而对于国内的罪犯,由于他们已经因为某个罪名被处罚,那么他们无论是有期徒刑或其它的结果也好都意味着他们不能够再次被法院进行判决了。

近年来,国内不断有“老赖”的情况发生,一些地方法院与政府合作将“老赖”们在各种公共区域、媒体等进行曝光,对“老赖”实施了有利的打击,在舆论的压迫下很多“老赖”选择了交钱了事。但如果没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国际法律事务部主任 封跃平律师

咨询热线:4001-666-001

明确回答,不可以

题主的问题看似简单,其实很挺深刻的问到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一事不二罚原则。有一条法律格言叫“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题主问老赖因为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而入狱,出狱后如果继续还不上钱,是不会重复受到刑罚的。

比如说,某老赖故意隐瞒、转移自己的房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因而被判入狱。牢里蹲了几年后,一般是一两年,光荣出狱。如果出狱后以前欠的钱仍然没还上,那就继续追着他执行,但不会刑事处罚了。

但是,如果老赖出狱后,又开始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则是新的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对该行为可以酌情处罚,而且还是累犯,重罚,但实践中,此种情况较少出现,因为老赖第一次坐牢的原因往往就是有财产却转移、隐瞒,这时候可不要小看法院执行局大哥哥们的执行力,老赖怎么转移出去的,他们会查清楚,一般都会执行到位,不会给老赖第二次机会赖账。


看了一部分人回答,答案有不可以,可以二中,对于他们的回答是否正确,不进行评判,因为可能是他们没有把题目搞清楚。笼统看题目,那法院不会再次以这个罪名对拒不执行者进行判决,这个回答是正确的。为了将这个问题回答清楚,我将题目细化为,题目A,老赖因为拒不执行被刑事判决,出狱后,没有经济能力偿还,或者仅有一点偿还能力,而没有偿还,是否再次构成拒不执行罪?题目B,老赖因为拒不执行被法院刑事判决(这次因为将三百五十万转给他人拒不偿还法院的判决),出狱后,将自己煤矿的股份(隐藏的股份)转让他人得款二千万,将这二千万款存在其亲属的名下,供自己消费,现在购买别墅600万,豪车二辆200万。法院判决他应该偿还借款一千五百万,出狱后依然拒不偿还,是否再次构成犯罪。根据我的理解,题目是要他问的属于第二种情况,就是老赖B出狱后,再次转移财产情节严重,是否构成犯罪。

好多人认为老赖B不会构成犯罪,理由就是一罪不再二罚,禁止重复评价。观点就是一个行为刑事处罚一次,不得重复处罚,不得二次审理判决处罚。这样的观点对于老赖A是正确的。如果出现老赖B呢,如何判断?这个老赖出狱后的行为是否又是一次犯罪呢?记得现在问老赖出狱后第二次转移巨额财产是否应当受到刑法的惩罚,对于第一次拒不执行行为判刑后,是否可以对他第二次拒不执行且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惩罚。

为了说明问题,这里举一个案例,甲五年前故意伤害乙,被判处二年, 出来后又再次故意伤害乙,致轻伤,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呢?。再举一个案例,甲五年前强奸乙,判刑出狱后再一次强奸乙,是否构成强奸罪?

现在回答题主的问题,对于老赖A,他的行为经过判决,出狱后也没有新的涉嫌犯罪行为,故不可能再次被法院以拒不执行罪判决。所以大部分回答者将题主的意思理解为题目中老赖A,根据我的分析,题主的意思是题目二,老赖B,实践中遇到老赖B咋办。

关键在于回答老赖B,对于老赖B,是否符合构成拒不执行裁判罪,首先要判断B出狱后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上,故意转移财产,不执行法院的判决。2,客观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将自己煤矿出卖的款二千万转移,供自己消费。3,客体侵犯了法院正常对案件的执行秩序,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利。主体,被执行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人B。

我的观点相当明确,老赖B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后一次犯罪与前一次犯罪是独立的二次犯罪,是二次犯罪行为,不能说前面处罚一次,而对后面的犯罪不进行处罚。另外有一种观点就是构不成犯罪,理由就是法院执行的判决书是一个字号,这个字号的判决书因为被告不执行已经被判决了,不能够再次以这个判决书判决被告拒不执行罪,我的理由就是后面这次犯罪是一种独立的行为,只要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就应该惩罚,与法院判决书的字号没有关系,与前面犯罪已经惩罚没有关系(累犯排除)。当然这种出狱后再次转移财产的行为在执行中会遇到,是否在实践中再次判决构成犯罪,本地在审判实际中现在没有看过。这种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值得探讨。以上仅仅是个人观点,可能不正确,欢迎纠错,欢迎交流,欢迎指教。上面的老赖B就是客观存在的一个案例,现在已经将三百五十万转移。假如判刑出来后,煤矿的股权价值大约三千万也可能转移,但是绝不偿还借款一千五百万。

今天2018年3月26日看到一条新闻,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判罪将一被执行人判刑十个月后,该被执行人服刑满后,继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且高消费,购买车辆,法院又以拒不执行裁判罪再一次刑事立案,审判实践验证了我的观点是正确的,同时也明确无误的告诉那些人,

为什么法院少用拒执罪

法律分析:1、法院自身工作未到位。法院执行人员适用“拒执罪”的意识并不强,更倾向于“以拘代刑”、“以罚代刑”,在执行过程中采用司法拘留措施的情形比较普遍。

2、公安、检察机关与法院协同作战意识有待增强。

3、追责成本高昂,影响了“拒执罪”条款的适用。

4、适用“拒执罪”标准把握不够统一。

5、嫌疑人查找难归案难。

6、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司法解释做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有些难以把握。

7、调查取证困难。

8、“拒不执行”的起算时间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并不能涵盖所有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

9、相似罪名混淆问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拒执罪最新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法 司法解释 为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法规 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2014年2月17日)起实施。

法律客观: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不执行生效调解书是否构成拒执罪

法律分析:拒不履行调解书构成拒执罪。因为调解书是经过司法认可的,文书本身和判决书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尽管调解在一开始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若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者对调解的结果不满意,当时就不应该同意,同意之后就不能不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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