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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乐清市2023年第一批人才住房配售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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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乐清市2023年第一批人才住房配售申请时间

  2023年1月16日—2月17日

  申请流程

  1.单位申报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初审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登录“温州人才云服务平台”(网址:https://reward.wenzhou.gov.cn/wzrc/)--“申报事项”--“人才住房配售”进行填报申请。

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后,点击“调取人才码信息”,获取人才资格信息(人才码请先行登录“温州人才云服务平台”认定),按提示填报单位及申请人信息,并如实上传以下附件(经单位审核盖章和负责人签字):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等;

(2)单位公示现场照片、公示材料及公示结果;

(3)与在乐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全职聘用合同和相应证明材料;

(4)与在乐用人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证明材料,且目前为在保状态;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用人单位近6个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证明;

(6)F1类人才需相应提供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贡献积分值计算表及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近两年年工资薪金所得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证明材料即《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

(7)婚姻状况材料。

受理范围为乐清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企业隶属关系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隶属关系,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主要税收地以税务部门意见为准。

  2.审核准入

各职能部门统一登录人才住房系统,在受理后20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工作,其中市委人才办牵头会同人社、教育、卫健等部门审核人才资格条件,市住建部门负责审核人才住房资格条件。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婚姻、社保等信息以审核时市大数据服务平台反馈信息为依据。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经市住建部门和市委人才办确认后予以资格准入登记。

  3.摇号选房

市住建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和通过资格审核人才数情况,制定认购方案,并相关网站发布认购公告。摇号选房委托公证机构实施,无住房人才安排为第一批次摇号,有住房人才安排为第二批次摇号,第一批摇号完毕后再进行第二批摇号,同一批次中按照人才层次类别B类、C类、D类、正高或博士、E类、F1类顺序摇号。

同一批次同层次人才先摇取顺序号,再按顺序号分组选房,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具体房号,同组先选先得,选房后签订配售确认单,具体流程以发布的认购公告为准。

2022温州苍南县人才住房配售哪些人可以申请?

  2022温州苍南县第三批人才住房配售申请对象及条件

  1、申请对象。

  全职在我县用人单位工作且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的ABCDEF1类人才。

  2、在职要求。

  已与在苍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合同,且已以在苍用人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

  3、住房要求。

  (1)申请人及配偶自2019年12月24日起,在温州范围内未拥有过住房(含预售商品房)或累计拥有过的住房(含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含)。

  (2)申请人在2019年12月24日(含)前离异的,原配偶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计入申请人住房核查范围;2019年12月24日后离异的,原配偶名下拥有的住房计入申请人住房核查范围。

  (3)申请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购条件的,仅限申购一套,配售房源以主申请人单位隶属地发布的公告为准。

2023年义乌人才购房政策

义乌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有:
1.取消本市户籍要求。
2.调整在义工作(社保缴纳)满2年以上要求。
3.调整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要求。取消人才购房补助政策兑现时“所购住房办理按揭抵押的,首付款(含优惠款)不少于购房总价的50%”的规定,但优惠款须全额用于首付。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
部分条款的通知》
一、取消本市户籍要求。取消适用条件中“具有本市户籍”的规定。
二、调整在义工作(社保缴纳)满2年以上要求。取消适用条件中“在义工作满2年以上”、“在义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2年以上”的规定。其中申报时连续社保缴纳时间已满2年的,承诺享受政策后继续在义工作5年及以上;社保缴纳时间未满2年的,承诺服务年限=7年-已服务本市用人单位年限。
三、调整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要求。取消人才购房补助政策兑现时“所购住房办理按揭抵押的,首付款(含优惠款)不少于购房总价的50%”的规定,但优惠款须全额用于首付。

温州人才购房政策

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大力实施“瓯越英才计划”高水平建设浙南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40条意见》(温委人〔2022〕1号)精神,规范人才住房补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人才租房补贴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才租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对象。申请对象为新全职在温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工作的ABCDEF类人才。
2.在职要求。已与在温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全职聘用合同,到申请之日已以申请的用人单位为主体连续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1年以上。
3.住房条件。(1)申请人工作单位隶属市区(不含洞头区,下同)的,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无住房(含预售商品房,下同),申请人工作单位隶属洞头区、各县(市)的,申请人及配偶在工作单位隶属地无住房。(2)申请人工作单位隶属市区的应在市区范围内租房,申请人工作单位隶属洞头区、各县(市)的要求在工作单位隶属地租房,到申请之日已连续租房且满1年以上。(3)申请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温州市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二)补贴标准
A类人才一事一议,BC类、DE类、F类人才按每年5万元、3万元、1万元的标准发放,累计不超过5年。
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的,独立审核、发放。
(三)申领流程
市本级受理范围为省属市属在温高校、科研院所、市直属单位、主要税收地在市本级的企业。各县(市、区)受理范围为本辖区内单位。企业隶属关系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主要税收地以税务部门意见为准。
1.个人申报。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登录“温州人才之家-租房补贴”或者手机登录浙里人才之家APP-租房补贴(下载浙里办APP-搜索“浙里人才之家”-政务服务-人才租房补贴),按提示填报信息,并如实上传以下附件: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2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全职聘用合同和相应证明材料;3到申请之日已以申请的用人单位为主体连续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1年以上证明材料,且目前为在保状态;4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租期到申请之日为连续且满1年以上)、租金转账证明材料;5F1F2F3类人才需上传毕业证书、积分材料、年薪金、职称等相应材料。
2.用人单位审核。用人单位通过法人账号登录温州人才之家,对申请对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确认材料真实准确、信息完整无误后,将符合初审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上传用人单位近6个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证明、公示无异议情况说明(附件1),提交至下一环节。
3.审核发放。各职能部门登录审核系统开展资格审核工作,其中人才办牵头审核人才资格条件,住建部门牵头审核人才住房资格条件。各职能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前一个月申请件的资格审核工作。房屋不动产登记、交易、婚姻、社保等信息以审核时市大数据服务平台反馈信息为依据。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经属地住建部门和人才办确认后,予以资格准入登记。
住建部门登录系统对准入对象即时发放租房补贴,发放的补贴标准以申请时人才资格为准。租房补贴以申请时的用人单位为主体,每连续满1年申领1次,累计不超过5次。
4.资金保障。租房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温州市政府住房优惠政策范围
所称的温州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包括:1政府购房类住房优惠政策。申请人及配偶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不是以主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享受的除外)、限价商品房和共有产权房等;申请人及配偶申领过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等。2政府租房类住房优惠政策。申请人及配偶承租过公有住房(含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单位职工宿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型人才住房;申请人申领过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高校等单位发放的租房补贴、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等。
申请人离异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续期间享受过的优惠政策列入核查范围。
二、人才购房补贴
根据《关于大力实施“瓯越英才计划”高水平建设浙南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40条意见》(温委人〔2022〕1号)规定,人才购房补贴于2022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相应人才荣誉且在此期间在温首次购房的,申请人才购房补贴按照《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温住建发〔2019〕157号)继续执行。
三、政策衔接
(一)已按照《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温委人〔2020〕1号)、《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温住建发〔2019〕157号)实施且未兑现完毕的租房补贴,按照原政策继续执行。2022年1月1日(含)后申请人才租房补贴的,按本实施细则实施。
(二)人才住房政策按照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人才住房配售、人才住房配租,在每项申请审批流程完毕之前不能同时申报。
1.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配售、人才住房配租及人才租房补贴。已享受人才租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配租,但可以申请人才住房配售、人才购房补贴。2022年1月1日前,人才租房补贴在保对象已认购配售人才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的,自本细则发布的当月起停止发放人才租房补贴。
2.已享受人才住房配售的,不得再申请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住房配租。已享受人才住房配租的,不得再申请人才租房补贴,但可申请人才住房配售和人才购房补贴。资格准入的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对象,自签订人才购房补贴协议次月起,不再享受配租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四、其他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住房补贴日常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共担管理服务责任。人才住房补贴享受对象(含原政策享受对象)因离职、离温等原因造成补贴违规多领的,或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住房补贴,违规领取的资金由原申报用人单位负责追回,60日内未追回的由原申报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如不按要求及时整改落实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列入人才住房保障政策黑名单,取消个人和单位此后3个年度的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资格;情节严重的报送温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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