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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心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上传 时间:06-08 手机版

为促进唐山市中心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规范运营和使用行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唐山市中心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唐山市路北区卫国北路20号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邮政编码:06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sgxdc@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

2023年6月23日。

征求意见稿全文:

唐山市中心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唐山市中心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规范运营和使用行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唐山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丰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活动及其管理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运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提供租赁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共享单车的管理遵循规范有序、鼓励创新、服务为本、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共享单车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确定市中心区共享单车投放数量;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共享单车的管理、停放区设置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市中心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依法处理涉及电动自行车号牌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共享单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开平区、丰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确定的车辆投放数量负责本辖区共享单车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共享单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监管需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调取、查阅共享单车租赁服务企业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 共享单车租赁服务企业(以下称“运营企业”)应依法依规经营,具备与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和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运营企业应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应保护承租人隐私,不得将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禁止向未满12周岁人群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人群提供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

第八条 运营企业不得向承租人收取押金,应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采用收取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收取、存管、使用和退还按照《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为承租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鼓励运营企业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

第十条 运营企业应制定投放计划,按照不超过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确定的车辆数量和停放区域科学有序投放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已确定的车辆数量配额。

电动自行车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投放运营。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投放的共享单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应具备规范车辆精准停放的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运用“电子围栏、蓝牙道钉、RFID”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并便于承租人骑行停放。电动自行车应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并保持清洁完好。

第十二条 停放区的设置应遵循安全、便民、因地制宜的原则。运营企业应及时对停放区进行技术调整,规范“电子围栏“设置和“现代信息技术装置”安装,停放区外的其他区域为禁停区。

需要在居住区、学校和其他单位管辖区域内设置停放区的,运营企业应书面征得其管理单位同意并告知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后,在指定区域设置。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完好无损、干净整洁、方便使用、停放有序。运营企业应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妨碍通行、老旧破损及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不得占用绿地、隔离带、无障碍设施等区域或者设施,不得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运营企业应合理设置共享单车提示音(警示音)音量,不得干扰周围生产生活环境,不得在夜间播放除安全提示音以外其他声音。

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制定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引导承租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文明骑行、规范停放。共享单车的维保场所、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充电设施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在本市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公开投诉受理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有效处置社会公众投诉问题,并配合解决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相关投诉、举报案件。

第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市容秩序、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责任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对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监督。

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制定合理方案并向社会公示,明确资金清算处置和承租人权益保护措施,确保承租人资金安全,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做好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做好共享单车停放管理,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交通安全相关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运营企业未履行本办法其他义务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共享单车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情形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相关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其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武汉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单车企业每投放200辆共享单车,至少要配备1名路面运营维护人员;对未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的企业,武汉市城管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投放的车辆数量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的投放数量限制要求;

(二)投放的车辆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三)与各区交通运输部门签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承诺书,主要包括投放数量、投放区域、停放秩序、运营调度、应急处置、废弃车辆回收等内容;

(四)根据车辆投放数量配备不少于5‰的路面运营维护人员,负责停放秩序管理,定期检测车辆,及时回收损坏、废弃及不符合质量标准车辆,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并向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五)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应当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取,专款专用;

(六)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

(七)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客户端应当显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车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

(八)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将承租人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

(九)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

(十)退出运营前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和预付资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和市民交通出行需求,综合考虑城市公共资源利用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车辆投放数额,并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服务协议。

  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协议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调减车辆投放数额;情节严重的,终止经营服务协议。第三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使用前,经营者应当将投放车辆的编码信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编码信息上传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平台。

  经营者将未经备案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使用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收回违法投放的车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新增车辆配置竞标。第四条 鼓励经营者采用免收押金和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服务。

  经营者采用收取押金或者预付金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通过使用服务协议约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则和车辆停放管理要求,不得占用禁止停放区域。在限制停放区域停放的,应当停放在规定地点。在其他区域停放的,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

  前款所称禁止停放区域,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地、水库、河道、湿地、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等。

  路侧带、交通枢纽、客货运场站等限制停放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和综合执法、水务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停放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未及时清理的,由下列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并按照未及时清理车辆每辆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停放在机动车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清理;

  (二)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地、路侧带和其他城市公共场所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

  (三)停放在交通枢纽、客货运场站范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清理;

  (四)停放在水库、河道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

  (五)停放在湿地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清理;

  (六)停放在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清理。第七条 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作出行政决定后,经营者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可以扣押相关车辆并予以催告;催告十日后经营者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可以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置被扣押车辆。

  前款规定的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共享单车管理征求意见共收到多少件?

5月22日和6月1日,交通运输部先后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征求意见工作已经结束。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大部分意见建议对两个文件内容均表示认可,并给予积极评价。

对《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共收到各方面反馈意见780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希望政策能够尽早出台。780件意见中有767件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表示支持,认为征求意见稿充分体现了政府鼓励创新、规范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态度。也有13件持不同意见。第二个方面的意见集中于就相关管理措施提出具体建议,主要是信息安全、政策落地、服务标准、线上线下管理的要求等。第三个方面是对个别文字提出修改的意见。

《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共收到意见94件,经过拆分归集,共梳理出194条具体建议。其中大部分意见对文件内容表示认可,认为文件提出的加强租赁车辆管理、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制度、提升企业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以及完善停车、站点设施等政策措施,对于提升汽车租赁服务质量、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具有重要作用。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适用范围、租赁车辆性质、交通违法处置和诈骗问题等。

据悉,征求意见结束后,交通运输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梳理和充分吸纳,对两个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正在启动办文报批程序。下一步将积极推动两个指导意见尽快出台并组织实施。

北京这些区域,禁止停放共享单车!

据北京交通公众号发布消息,为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进一步改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研究,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就本市部分区域设置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停放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市道路范围内,特别是环路的主路、辅路(含桥区),除按照规定设置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外,原则上均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停放区域。
二、首都功能核心区的16个重点区域(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步道等的全路段)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停放区域(详见下表及示意图)。
首都功能核心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停放区域目录:
首都功能核心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停放区域图示:
三、本市将在禁止停放区域相关路段设置标志标牌,在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简称App)显示禁止停放区域。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规定,相关部门将针对禁停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规停放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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