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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掌掴事件”双方都受罚,被掴女子称要提出行政复议,律师:警方处罚合理合法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上传 时间:06-11 手机版

(原标题:“高铁掌掴事件”双方都受罚,被掴女子称要提出行政复议,律师:警方处罚合理合法)

5月2日,一女子发布视频称,当天其独自乘坐高铁,在其后排坐了5个人,其中两个大人三个小孩。列车行进过程中,孩子一直在玩游戏,其间多次撞击其所坐椅背。该女子称,由于无法忍耐孩子多次撞击其椅背的行为而回头制止。而其制止孩子的行为引起孩子家长不满,双方因此起了争执。争执中,孩子家长扇了该女子一巴掌,该女子也进行了还击。

最终,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对上述被打后还手的女子处以200元行政处罚,对孩子家长处以500元行政处罚。5月7日,该女子在社交媒体发文称,其坚持不和解,目前她正提起行政复议。

该处罚结果公布后,立刻引起广大网友热议。其中不少网友表示,对处罚结果不能理解:被打了还要被罚?被打还不能还手了?也有一部分网友表示,被打后最好选择报警而不是还手,否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互殴。这就是把有理的事变成了无理,实在是不划算。实际上,该案之所以引起广大网友评论“炸锅”,关键还是在于警方给予该案性质的认定——互殴。网友认为,被打了才还手,不能认定为“互殴”,只是正当防卫。


视频截图

那么,什么是互殴?

根据公安部网站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九)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桢认为,这起事件,从很多网友的角度来看,这位博主可能有些无辜。她先被熊孩子侵扰,而后又被对方家长扇耳光继而还手,而且她一个人面对对方多人,很容易唤起大家的同情。

但是从社会、法律的角度来讲,这个过程就是互殴,双方的行为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从处罚的金额来看,先动手的多罚,还手的少罚,警察处理的尺度是得当的,合理合法。

叶桢觉得这位博主的行为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有这种遭遇,更好的选择是寻求帮助,比如求助乘警、列车员等在列车上维护秩序的这类人,而不是以暴制暴。(极目新闻、济南时报)

延伸阅读

婴儿高铁上哭闹 女子和宝妈对骂 网友吵翻了

4月23日,重庆一高铁上两名女子发生激烈争吵,引网友热议。今早,“婴儿高铁上哭闹女子和宝妈对骂”冲上热搜第一,今日阅读量已达3.6亿,热度还在不断上升。

热搜截图

视频中,前排女子对着后座带娃的女子怒吼:“不要带个孩子就不得了。”女子称她本想睡觉,却因后排婴儿一直在耳边吵闹而影响睡眠。宝妈也和这名女子互骂:“那你是个孕妇你也不得了。”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很多网友说婴儿不是儿童,是无法控制自己的。

玉秋songyuqiu :我能容忍孩子哭,不能容忍大人吵!我能容忍病人大声嚎叫,不能容忍家属大声呵斥病人!

山水绿波长:婴儿,自己根本不知道。又不是故意吵闹的儿童。

Viola不想睡:有些人是不是魔怔了,婴儿不是儿童,坐高铁耳朵不舒服会哭闹,他们自己控制不了,父母的安抚作用是有限的,别太离谱。

Ochird-miaomiao :对妈妈多一些包容吧,小婴儿有时候真的是哄不住啊。又不是那种父母不管的熊孩子。

臭豆腐酿鲱鱼:一个是真婴儿,无法控制自己。一个是巨婴,什么都要别人依着自己。社会需要真婴儿跟成年人一样。他们自己取代婴儿,成为全社会的婴儿,全社会都要照顾她们。

发呆的柚柚:我还以为又是已经会说话,能跑能跳的熊孩子呢,这人家还是抱在手上的婴儿,养过孩子的都知道婴儿真的比较不好哄不好带……

如是-禅心:那是个婴儿啊,不以你的意志为转移的,不是说简单哄一下就好,多点包容和理解吧。如果是四五岁的孩子闹,那肯定妈妈有责任,可是一个婴儿,周围人不能多点理解吗?

知不已:嫌婴儿吵闹不好,然后亲自上阵吵架?这时候不怕影响别人了?

真是陌陌:孩子挺小的,妈妈态度差了一些,跟人家好好说说呗,肯定是觉得自己带着婴儿自己有理。双方都有不对,婴儿无辜。

山里的天象:拜托大家多一点宽容心吧,或许你们小的时候也在公共场合大哭大闹,你的父母会手足无措,旁边的人也和他们争吵过,但大多数都选择了包容和理解,为什么你们长大了,却不能去理解别人了呢。

也有网友表示没有经历整个事件,凭一段视频,很难分对错,但打扰到别人应该道歉。“宝妈如果道歉过,孕妇不依不饶不停那是孕妇不对。”

绿芜菁茶:宝妈如果道歉过,孕妇不依不饶不停那是孕妇不对。如果没有道歉过,一直对一个孕妇骂骂咧咧那就是宝妈的问题。让孕妇体谅宝妈,那作为曾经怀孕过的她,难道不是更应该理解孕妇的不易吗?起码知道孕妇需要作息好,并且情绪不稳定。也许平时她就忍了,但是孕妇控制情绪能力会下降,她曾经经历过的。

蔡小儿Queenie:婴儿不懂事,妈妈也可以不懂事?打扰到别人应该道歉,这是请求别人包容的前提。

还有网友建议,否可以设置“儿童车厢”

姗姗来迟呢:一节母婴专属车厢就解决了。

长安_L:所以赶紧分车厢吧,对于需要休息的人也很崩溃。

野生菠萝笋:带小孩带婴儿的完全可以在专用车厢,普通乘客一个车厢就不会打扰到别人了。

馊肥鸭:设置一两节带孩子专门车厢可行么?就是根据儿童登记买票数量,还有系统勾选是否带1米2以下小孩,然后这样的乘客类统一去专门车厢,孩子家长互相之间应该理解度会高一些吧?

会有星星同她说话:然后这个车厢哭声就会不绝于耳,一个哭,各个都得哭,原本能在车上睡觉的小孩子也得被吵醒,那场面….

油锅里的鸡翅很忙很忙:可以理解婴儿哭闹。不过一直不明白高铁为啥不搞个类似“携10岁以下儿童车厢”,凡是带了儿童、幼儿或婴儿的大人都带着自己的孩子坐那个车厢。儿童车厢如有剩余的座位折扣卖出给其他乘客。儿童车厢用隔音棉,吸音效果就会好很多。虽然婴儿可以理解,但小孩真的吵,何必每个车厢分配一个孩子…

《光明日报》曾发文

“儿童车厢”:一种简单化的隔绝思维

去年8月,《光明日报》曾发文《“儿童车厢”:一种简单化的隔绝思维》。文中提到——

一个正常的社会,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而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必然是人与人之间充分、多样化、有差异的交互。很多人只看到把孩子们单独“圈”在一个车厢,既满足了他们活泼好动、嬉笑言闹的天性,也满足了另一部分乘客喜欢安静的需求,这似乎是一举两得的事情。但事实上,这样做,没有人是赢家。

因为这是在人为地把孩子和一个普遍的社会隔阂开来,这种车厢似乎是在说:“我们想要的世界不需要吵闹的孩子。”但却忘了,一个多元的、完整的社会,就该是由形形色色的人构成的,每个人都或多或少会有自身的缺点和不足,一个车厢里也不可能都是老老实实、默不作声的成年人。

一个小小的车厢,百十号人,其实正是一个社会的缩影。我们都知道,高铁在卖票的时候,是没有门槛的,这就是一种普适公平。我们应该追求的,是理解彼此的差异,然后在此基础上去尽可能地尊重包容。

单独地隔开一个群体,并不是一个文明社会该做出的选择。倘若我们今天设置了“儿童车厢”,那么是否有一天,当乘客们“厌恶”起不住咳嗽的病人来,还要设置一个“病人车厢”?当乘客们“厌恶”起身上散发着异味的老人来,是不是还要设置一个“老人车厢”?请记得:每个人都是从小孩子长大的,也都终将老去。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面对高铁上的熊孩子,就只能任凭他们折腾。来自家长的教育和引导,同样必不可少。但我们需要的是磨合,而后共同进步,而不是隔绝。

你在乘坐公共交通时,碰到婴儿哭闹吗?你的孩子有在公共场合无法控制自己,大声哭闹吗?你都是怎么处理的?你觉得应该设“儿童车厢”吗?评论区等你。

橙柿互动·都市快报记者 罗祎 综合报道

关于工伤赔偿180万,律师按合同拿走90万被质疑的报道,你怎么看?

别想的太天真了,律师也是人,也是上有老下有小,也得吃饭养家,拿走90万只是个例,也就是律师费占赔偿金的50%,打一个几亿的官司,不管输赢还拿几百万呢,赢了拿走几千万的都有,别和律师讲德,讲法你绝对不是对手,人家就是端的这个饭碗,除了他的管理者,谁也没办法,然而管理者也是人,你懂得。

话再说回来,没有律师,赔偿金会发生什么呢?未必拿到90万,农民工这个群体就是个弱势群体, 健康 的时候谁都可以雇佣你,工伤的时候谁都可以坑你,天知地知你知我不知,惊动了媒体谁都害怕,怕的不是钱,是纱帽翅,应该绝大多数都听过农民工工伤后,和老板私了的事情,这都一个变量,钱多钱少要看运气,时机,和当事人的本事。

律师、法律、利益、人情、天真者固然天真,糊涂着自然糊涂,愚昧者还会愚昧,无知者依然无知,钱在这之间流动,谁靠谁吃饭,人间自然轮回。

农民工是一个弱势群体,永远是一个不可辩驳的事实。

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因工受伤,聘请律师后,拿到180万元的赔偿款,律师根据双方代理合同拿了90万元。


最近这个事情引发的争议很大。特别是媒体的报道来看,180万的赔偿金额,律师费用90万,一半的费用,从表面看来自然是偏高。同时再加上农民工身份的特殊性,那这个事件的争议就更大了。

这是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代理的事项包括诉前调解、调查取证、起诉、一审、二审、执行。讲白了,就是整个案件全部都包下来。

我基本是不做工伤纠纷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确实十分繁琐,并且还可能衍生出各种诉讼。所以工伤纠纷往往不是单个诉讼。例如,像这种农民工,往往没有什么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一旦申请工伤认定,往往涉及劳动关系认定问题。这样一来,一开始就可能需要打个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这个可能就有仲裁、一审、二审。确认劳动关系之后,那就是工伤认定环节。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认定,用人单位不服是可以复议和诉讼。所以这里又可能有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工伤确认之后,还是要提起仲裁赔偿。这里又有仲裁、一审、二审。最后对方没有履行判决的话,那就申请强制执行。我们这里面还不涉及法院发回重审的情形,一旦涉及这个,那就更麻烦。

我们现在不知道这个案件到底走了多少程序,但这个案件从16年委托到20年处理完成,想必大家就知道这类案件的麻烦。所以这个费用的问题,要看具体的程序以及工作量去确定。我们不能简单的以收费来认定过高或过低。

另外,这个案件涉及风险收费问题。按规定,一些特殊案件是不允许风险代理。但像这种农民工的案件也特殊,确实也没有能力一下子支付那么多的律师费用。实践中这类案件采用风险代理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还有一个则是律师收费指导标准。一般来说,多数省市都有律师收费指导标准。但从现在的趋势来看,这类收费标准只是指导意见,并不具有强制性。律师收费的趋势是市场化,放开相应的限制。现在官方已经介入调查,我们还是等待调查结论吧。当然,我们还是希望所有的当事人都能诚实守信。当事人选择风险代理,也是觉得利益捆梆一起,律师才能更尽心尽责的代理案件。但确实有不少人拿到钱的超过预期,就存在毁约行为。

有一位民工打官司索取工伤赔偿,得到了180万的赔偿款。结果却被律师拿走了90万,这种情节以往只有在国外影视剧上才能看到,没想到竟然发生在我们这个 社会 主义国家。

很多人说现在是市场经济了,律师也不能白辛苦白打官司。但是一次吃掉了农民工一半的赔偿款,是不是有点太过分了呢?

中国的法治 社会 不同于欧美其他国家,过于注重表面证据,很多时候也会讲情理。一个农民工受了工伤,往往只要证据充分,不需要聘请那么好的律师来打官司,也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的。

如果证据不充分的话,那找谁来打官司一样也没有用,我们更应该讲的是证据,而不是律师的口才。

经常在国外的影视剧里看到一个好的律师,甚至能给一个杀人犯脱罪。这种钻法律空子的律师并不是维护正义的律师,在我们国家绝对不需要这样的律师。

一个农民工大多数的时候来讲都是不懂那些法律术语的,很多人可能连初中都没毕业,一个律师想让他们签一份有利于律师的报酬协议,那是很轻松的。

如果在打官司之前,这名农民工知道自己要付出90万,我想他肯定不会签这个字的。

当然除非是另一种情况,那就是这名农民工本来也只能索取个三五十万的赔偿,但是律师帮他要到了180万,那可以多给律师一些。如果不是这种情况的话,律师分得一半怎么说都是太多了。

对于像农民工索取,工商补偿款这种官司。应当国家给指派公立律师,不应当收过高的费用。

我先大致写一下打一个工伤赔偿案件的完整流程:

1.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一审+二审;

2.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3.仲裁主张工伤赔偿+一审+二审

4.仲裁诉讼期间产生了新的赔偿项目还需要重新申请仲裁。

就这个案子啊,用人单位一直不服的,从头到尾没有三年时间是真不够。

再从一个律师角度谈谈这类案件的代理

这种案子吧,流程长,当事人付费能力低,搞个政府指导价我没意见,不允许风险代理我认为不合理。(事实上,政府指导价普遍在放开,不允许风险代理仍旧是上位法的规定。)

就比方说,你拿着这个官司来找我,说手里就有一万,让我帮帮你,实话讲,就算见你可怜,我也会非常纠结。

我不知道这个官司是能顺利调解还是要我打满三四年十几个流程最终还可能执行不到位被你数落律师白请了,(真是工地上的,其实会比一般工伤案件更容易调解,包工头没钱的,总包也有钱)

如此就会出现这样的局面:新律师胆子小不敢搞风险代理,又因为客户付费能力太低而无法形成委托,真接案子吧也确实相当概率赔时间赔精力挣不到钱,老混子律师明目张胆坑客户,赶上一个老实的就大赚一笔毫不在乎行业惩戒,法律援助的话,制度上也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刚入行写过这样的文章,专栏里,那会儿比较愤青)。

还有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问题,一审五块十块,二审十块,想的可能是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实际取得的效果吧,仲裁时候劳动者赢了只不过不是一裁终局,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到法院当了原告和上诉人,以极低的成本又恶心劳动者一年多。真困难到诉讼费都给不起,可以法院内部适当放宽减免的条件,但五块十块真可能适得其反。再说了,劳动争议大多数标的十万以内,就算十万,按一般财产案件一审普通程序收费不过2300,不论是哪一方预付,我相信都比五块钱对定分止争的意义大。

刑事案件才是乱收费的重灾区,信息不对称、病急乱投医的现象极其普遍,已经不是一句存在即合理能解释清楚的了。

发现这个问题下很多所谓律师的回答屁股都是歪的,都是在避重就轻从有利自己赚钱的角度来说,我就问问你们到底是不是真的律师,真的有职业道德?

关于工伤赔偿180万律师按合同拿走90万明显不合法,违反我国针对律师的相关法规。

什么是风险代理: 题主提到的这起案件属于“风险代理”形式。这属于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方式,委托人先支付较少的代理费或不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再按照执行到位债权一定比例支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

用通俗的话说,打赢官司再支付律师费。

四大类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 但是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律师虽然可以进行风险代理,但收费有指导价,同时也相关的法规也明确了不是所有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风险代理。

按照我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下四大类案件不允许进行风险代理: 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 社会 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此外,刑事案件这类也都不允许出现风险代理。

也就是说这起案件就不属于可以风险代理的范畴,这位拿了90万代理费的律师显然违法了,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这样的律师就是队伍中的败类。

风险代理报酬本身有上限: 除了四类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对于可以允许风险代理的案件本身我国也规定了支付报酬的上限。

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双方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最高收费不得超过合约约定标的的30%。 如果按照这起案件来计算,这位律师合法的可以拿54万。

看到本问题下有所谓的律师回答,收费标准只是指导价不具有实际性,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十四条已经写的很明确:“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法规放在这里,竟然还信口雌黄说不具有实际性,只能说你们这些律师为了自己赚钱不惜违法。

涉嫌违反律师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很显然,当前的案件中直接收了90万的律师费就是典型的“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行为。

Lscssh 科技 官观点: 综合来说,180万的赔偿律师拿走了一半资金,看似双方有合同约定在先,但是按照现有的法律条文,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律师不仅违反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不允许风险代理的案件,拿走了费用超过了30%的上限,同时涉嫌违反第四十条规定。

等待这位律师的或将是行政部门警告处以一万元之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停止执业3~6个月的处罚。

律师赚钱天经地义,但请合理合法的赚钱,手太长太贪不好!

这是一个非常有能力的律师,也是一个非常有意力的律师。一个工伤案子硬生生的打了四年,而且还是在没有收一分钱的代理费的前提下,可以说没有几个律师能做到他这个程度,能像他这样敬业。一个工伤案子打了四年,就能看得出来这位受伤农民工是有多么的无助。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你们身上,我想知道你们会怎么选择?

这件事情还是被这位受工伤的农民工前妻给捅出来的,在她老公受伤后,她选择了离婚。如今官司打嬴了,她也回来了,她的这种行为不得不让人怀疑她别有用心。

农民工在没钱打官司的情况下,找到这位律师选择了风险代理。就是打嬴了官司再拿劳务费,上限是农民工只要90万,多的都给这位律师。在我们外人看来,这一切都没毛病,大家有合约。可是中国律协有规定,工伤、欠薪这类案子不能做风险代理,也就是说,他们之间签订的合约是无效的,而这位律师知法违法。就像我们和公司签订不买五险一金的承诺书一样,属于无效的,只要你离职后去告公司,准赢。

其实从这位受伤的农民工来讲,他是不愿意去告发这位律师的。我想他应该求过很多律师,也被拒绝过很多次。因为在一分钱都没有的情况下,很少有律师接这样的案子。律师也是人,也要吃饭生活,而且一打就是四年。我想现在网络上一边倒的遣责律师的同时,不应该想想为什么一个工伤案件能拖拉的这么久,打了四年,这位受伤的农民工妻离子散,他是怎么熬过来的。

收费已经放开,实行市场化,但是在工伤案件领域,广东律协是严禁工伤案件风险代理收费的,安徽也一样不行。

更何况风险代理也是有上限的,不能超过30%。

我们再换个说法,这个伤者是一级伤残,瘫痪接近 植物人 ,90万能用多久? 按照一个月5000来算,一年六万,只够15年。这一下就拿走了别人15年的所有的生活来源。

并不是说,律师办案不能高收费,但这是人家的救命钱,一辈子躺在床上换来的,一下拿走一半,是不是有点良心上说不去呢?

身边还发生过有律师以取保候审作为收费条件,取保成功额外收费30万元,而且这30万是先收取的,作为律师懂得都懂,这是多坑不懂的当事人。


其实这个事情能爆出来不是坏事,都说一件事情的出现,背后会有几百上千起同样的事件已经发生。绿林好汉还讲究劫富济贫呢。

“劣币驱逐良币”不应发生在律师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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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律师也是人,律师也有欲望,如果不是90万,而是900万、甚至是9000万呢?也是类似这样可以操作,措手可得?啧啧,不要轻易挑战人性。

所以,过度的欲望正如没有约束的权力一样,必须要把他们关在牢笼里。因此,需要规则、职业规范和法律的约束。

但是,只有畏惧也不行,也要心有敬畏,心有梦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早就提出了,坚持执业为民;司法部《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年)》中的基本原则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何况,这位律师兄台可是违反了明令禁止的规定,期待广州司法局的调查处理结果。

——————————————————

作为律师,对这位同行的行为是不赞同的,违反了规定;

抨击归抨击,但从一名行政法专业律师来说,如果按广东省实施律师管理办法,对这名律师进行 行政处罚 ,司法机关就必须要依法行政,还要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码归一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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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补充一下,有评论担心,说降低收费,会影响工伤案件质量。

说一下合肥市乃至安徽的工伤认定实践,

1、只要发生在建筑工地的工伤(总包范围内),直接投诉到质监站,马上电话直接打到总包方,总包方负责联系分包方、包工头,基本上95%都能搞定。

要是扯皮说不是他们工地的人,叫几位工友来作证,99.99%没得问题,简单吧?

再不行?安全事故投诉一波。越重的伤情越好处理。

2、现在安徽实行的是工伤保险工程参保,工资直接打到农民工卡上(虽然卡可能在包工头手上)。

只要能认定工伤,都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小伤也许为了考核,私了了事。越重的伤情,总包、分包、劳务单位越会用 工伤待遇 。

综上,无论是法律援助、还是一般律师,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办案经验,这种案件也能办的好的。而且再怎么说,收入也会超过一般工薪阶层。2018年合肥律师人均业务创收24.37万元。

更何况,代理弱势群体(比如被征收人、 行政相对人 、农民工),在胜利的那一刻,成就感和自我实现感也是满满的

具体按照合同走即可,因为涉及工伤赔偿所以更加敏感一些。

合同合同,既然签了,就要按合同走。


如果最后的赔偿没有超过95万,律师辛苦了好几年只拿到了4.5万,不知道有没有人同情律师呢?


不是你弱你就有理了。


大家都是成年人,愿赌服输。


应该说,工伤的工人一开始估计自己判断赔偿不会超过95万,而律师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后期的努力,拿到了更高的赔偿,也算上利用信息差和专业知识赚了钱。


只要白纸黑字合同签了,那就照章办吧。


最多觉得自己上当了,下次睁大眼睛。

这个得看双方的协议是如何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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