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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讨薪怎么处理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上传 时间:06-15 手机版

劳动者为企业上班,企业发放劳动者工资,这是最正常不过的关系。但是生活中有些人老板却恶意欠薪,劳动者无法讨要自己的工资可能就会采用激进的手段去讨要工资。那么恶意讨薪构成什么罪?恶意讨薪的立案标准又是怎么样的?

恶意讨薪构成什么罪

恶意讨薪构成恶意讨薪罪。

1、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春节将至,建筑业进入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高峰期。

2、农民工返乡前要拿回自己辛辛苦苦挣的血汗钱,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讨薪必须理性合法、必须注意“靠证据说话”.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原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下列凭证:

1)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文件、考勤记录等。

2)因而农民工只要在工作中注意收集保留上述证据,在工资支付发生争议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会助其依法维权、讨回欠薪。我国司法机关近年不断完善农民工维权机制,对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以讨要工资为名指使农民工恶意讨薪的行为,都是严惩不贷的。

恶意讨薪的立案标准

1、刑法并未规定恶意讨薪罪,这不是犯罪,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刑法只规定了恶意欠薪罪。恶意欠薪罪指的是以转移、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

2、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恶意讨薪构罪案例分析

郑某某伙同其妻子和老乡等10余人分成两伙,先以工头和务工人员的身份与工地上的建筑劳务公司形成口头用工协议,再派出农民工进入工地。施工过程中,这些农民工逐渐消极怠工或故意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迫使雇佣方将其辞退。随后,郑某某和其妻子便纠集一些人打着维权的旗号,以索要工资和赔偿金为由,寻衅滋事,用拉电闸、关大门、持械打人、自残等手段相威胁,干扰工地正常施工,并向雇佣方敲诈勒索超出正常工资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巨额赔偿金,使劳务公司非常头痛,郑某某采取这种措施和方法非法获利100多万元。劳务公司咨询:郑某某恶意讨薪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认定敲诈勒索罪主要从两个方面:

1、必须具有非法索要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务工人员索要合法劳务报酬的不属于非法索要他人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其采用的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只要被害人迫于恐惧、担心而交出财物的,行为人即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郑某某伙同其妻子等人采取寻衅滋事,用拉电闸、关大门、持械打人、自残等手段相威胁,干扰工地正常施工,其目的就是企图要挟用人单位给付巨额赔偿金,使国家和集体资产受到损失,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恶意讨薪”的相关法律知识,劳动者讨要薪资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手段进行,协商不成则可以申请仲裁,切不可偏激行事。

如何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

临近年底,对于国内劳务用工密集型行业领域,如建筑施工行业,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问题一直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民生问题。由于建筑施工行业的特殊性,年底通常是劳务人员集中结算薪资的时间节点,加之建筑农民工群体数量庞大,一旦出现工资拖欠问题,极易出现社会影响严重的“农民工讨薪”事件。

因此,每临岁末也同样是国家重点整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时间节点。一如此次的农民工欠薪治理冬季攻坚行动,多部门联合下,以强力的行政手段直接对涉事企业进行查处,保障农民工群体能够如期、顺利领取工资回家过年。尤其今年年底的清欠工作,相关部门制定出明确的清欠时间表,为广大农民工群体提供了一道重要心理保障。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行政力量主导的临时性治欠行动,尽管“力度强、见效快”,但实际上并未触及到“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核心,因此,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建筑行业发展与社会民生保障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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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整治与司法惩处,欠薪压力集中于直接用人方

此次四部门联合整治行动,是我国行政力量与司法力量的集中体现。近年来,我国一方面不断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行政监管力度,另一方面也不断健全完善关于欠薪治理、欠薪惩处的司法基础保障。如:

1)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

2)2013年1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和有关法律事务问题,为恶意欠薪犯罪设置了相对比较低的入罪门槛。

3)2019年8月13日,人社部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专项立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意见征询。

其中,第二项的司法解释规定是目前建筑市场劳务纠纷常用的法务判决依据,此次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就援引其中内容表示:

惩处内容: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数额在五千元到两万元以上的,或者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满足以上条件,欠薪数额较大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拒不支付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发现,无论行政整治还是司法惩处,其主要针对对象都是最直接的用人方,即施工单位、劳务公司或包工头。而众所周知,农民工工资欠问题的直接原因固然是用人方未能如期准时发放应发工资,但根源与主要原因,实际上却是源自于业主开发商的工程款拖欠问题。

在低价中标,且业主开发商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整体建筑市场环境下,承包商想要获取项目,往往会被要求带资或垫资施工,这就导致其资金链条十分脆弱,一旦上游开发商拖欠发放工程款,下游施工方就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风险,以致于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因此,可以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实际上是上游开发商通过拖欠工程款发放,将相应的资金压力转移给下游施工单位所造成的结果。而正如上文所述,目前相关的行政整治与司法惩处,都集中针对下游施工、劳务、包工头,并未触及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根源与核心,因此很难彻底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当然,从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角度而言,临近岁末,行政司法力量下的整治行动,的确是短期内快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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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度建设与制度保障,源头上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

相较于行政力量下的短期权益维护保障,毫无疑问,制度层面的相关建设更能长久、根源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如广泛推广应用工程担保制度,从市场准入、工程款与工资支付保障等方面,有效防范、避免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

支付保障: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涉及两项支付保障内容,即直接原因下承包商对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支付保障;以及源头上开发商对于承包商工程款发放的支付保障。

前者,通过承包商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一旦承包商未能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后者,开发商通过委托保证人向承包商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一旦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工程款,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工程款发放义务或赔偿相应损失。

两大支付保障功能,一方面保证施工承包商准时受到来自开发商的工程款资金,减少其资金压力,避免出现资金链断裂风险,从而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另一方面,即便施工承包商自身出现财务问题,无法按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保证人也可以代其偿付,有效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工资发放。

市场准入:

通过发达国家工程担保制度的发展应用,我们看到工程担保制度在建设活动主体市场准入筛选与风险防控方面的更多可能。如美国的工程担保制度,承包商能否获得作为保证人的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证担保,直接决定着其能否参与相应的市场业务活动。

缘何如此?答案即在于:美国保险公司依靠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立具有权威性的风险评价体系,从而将对市场业务准入筛选的话语权,有效地传导到工程建设领域的产业链环节。

美国工程担保制度发挥的市场准入作用,对于国内工程担保制度发展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目前,我国工程担保市场上,银行、保险公司与担保公司三类保证人主体同时并存,且保险保函即工程保证保险,近年来在政策与市场上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这为借鉴与发展美国工程保证保险的功能模式,提供了较好的优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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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为例: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出现,其主要原因固然在于业主开发商的拖欠工程款发放,但与施工承包商自身缺乏足够的财务风险抵御能力也密不可分。

一旦工程担保制度能够发挥出有效的市场准入筛选作用:

1)一方面,通过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结果挂钩,令不具备相应资金实力的开发商,无法获取施工许可,在市场准入门槛上提前规避可能出现的工程款拖欠风险;

2)另一方面,通过对施工承包商资金实力、工程业绩、风险应对能力等多方面的审核与评估,将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风险较大的企业排除市场业务范围,从而强化建筑市场中施工承包商的整体企业实力,防范和避免出现农民工欠薪问题。

综上,对于施工单位、劳务公司、包工头的行政司法整治活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重要的社会民生问题。只有在制度层面,通过相应的制度保障作用,才能从根源上有效防范和避免相应风险因素的出现,从而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工人讨薪怎么处理

工人讨薪应与欠薪者积极进行协商。
工人讨薪的处理办法具体有:
1、申请调解。如所在单位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和工会代表组成;
2、打官司。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免费法律援助。打不起官司的讨薪一族,可以向欠薪老板和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若欠薪者出现恶意讨薪情况时,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节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公安立案侦查,可以依照敲诈勒索罪或寻衅滋事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表现形式为:低价承接工程,高价讨要工资。
采用少量人员承接工程,聚集大量农民工讨要工资。
在施工过程中产生质量、安全、进度问题,拒绝承担协议责任,与发包方发生矛盾。
利用“工人讨薪”的形式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
项目经理和“包工头”勾结,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或故意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建设单位讨要工程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讨薪无门到底该怎么办

讨薪最怕的是老板太穷了,无薪可讨,要命一条,要钱没有。就算依法讨薪,赢了官司,钱不但仍然要不到(法院不可能把自己的钱拿来替老赖付你薪酬),还得倒贴黄瓜二条(倒贴伙食车船费误工费等)。

为了讨回辛苦一年赚来的工资,农民工兄弟可谓费尽心机,讨薪的手段也在不断地翻新,有集体下跪讨薪的,有给企业(老板)送“缺心”锦旗的。花样繁多的讨薪招数更折射出民工讨薪之难。

老子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列子曰:“性命本非吾有,生死不过往来”。

庄子曰:“生为徭役,死为休息”。

某打工者跳楼讨薪时,模仿宋朝大诗人陆游口气留给儿子的遗言:“死去原知万事空,但悲讨薪不成功。血汗工资发放时,家祭无忘告乃翁”。

找钱要卖力,吃饭要拼命。

农民工的本钱唯一的就是命,为了讨薪的胜利成功,农民工视死如归、汤蠖在前,斧钺在后,赴汤蹈火,面不改色,死不旋踵,由此产生了不少讨薪英雄,有“跳楼讨薪的”、有“爬塔吊讨薪”的,有“爬上巨型广告牌讨薪”的,有“爬上水塔顶部讨薪”的,有“割腕讨薪”的,有“杀包工头讨薪”的,有“自杀讨薪”的,有“喝农药讨薪”的多不胜数。

为什么我说他们是英雄,理由是尽管他们的讨薪之路走得很悲怆,但他们做人所未敢做。为人所未敢为,他们在用鲜血与生命逐步推动法律的健全和社会的发展,享受英雄称号当之无愧。

当前,政府要求农民工不要恶意讨薪,要善意讨薪。

善意讨薪是指什么?就是不能到工地去找老板要钱,不能到家里去找老板要钱,也不能在马路上找老板要钱,还不能集体去找老板要钱,那么到哪里才能去找老板要钱呢?有关部门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就是只能去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打官司要钱,而且还要带齐各种证据,如用工合同,工作证,工资条,考勤本等等,少一样都不行。

重庆市清欠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通过正当渠道解决工程款和工资纠纷问题,坚决打击通过非法渠道(回答者注:没有通过劳动仲裁与法院判决的讨薪都属于'非法渠道')和过激手段“恶意讨薪”。

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五种行为应认定为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一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二是采取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三是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四是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等;五是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处的。

这位负责人称,对于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公安部门将依法严格处置,特别是对因恶意追讨行为引发的突发社会治安事件,坚决予以打击,绝不手软。同时,建设、劳动等部门根据建筑市场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通报批评恶意追讨人员,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重庆市建筑市场的劳务队伍。

回答者评论:

政府的措施治标不本,欠薪不存在了,讨薪自然就消失了,讨薪消失了,那些跳楼讨薪的,集体下跪讨薪的,给企业(老板)送“缺心”锦旗讨薪的,悬赏腊肉讨薪的、“爬塔吊讨薪”的,“爬上巨型广告牌讨薪”的,“爬上水塔顶部讨薪”的,“割腕讨薪”的,“杀包工头讨薪”的,“自杀讨薪”的,“喝农药讨薪”,拉横幅讨薪的、堵塞道路讨薪的、阻碍交通讨薪的、封锁出入口讨薪的,切断水电讨薪的、冲击施工现场等千奇百怪方式讨薪的都通通随着消失了。

不欠薪是防止恶意讨薪的最好方案。

欠薪如果继续存在,不管政府怎么打击,恶意讨薪仍会不断。拖欠几百几千元钱,对于富人来说,无所谓,没有必要去冒险,对于贫穷的农民工来说,那是他“一家老幼”靠这吃饭的命根子,他要拼命保护,哪怕冒难涉险也在所不辞,哪怕汤蠖在前,斧钺在后,赴汤蹈火,为讨得那微薄的薪酬,亦面不改色,死不旋踵。从过往的过激讨薪就可以看出,农民工有不要命的特性,命都不要的人,处罚“恶意讨薪”政策条款是很难阻当他行动的步伐,雪上加霜的农民工可能会做更出格的事来,要加强安全防卫工作,防止出大事。

大秦的法律够残,大唐的法律够酷,大明朝的法律够严,尚没有阻止身为“草民”的陈胜吴广黄巢李自成的脚步。导致大秦帝国风雨飘摇,大唐王朝剧烈动荡,大明朝崇祯皇帝吊死梅山树上。

大禹治水尚知“堵不如疏”,今“肉食者”不知乎?古人曹刿曰:‘肉食者鄙,未能远谋’。唐人李牧赋云:“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欠薪讨薪”是改革开放出现的新问题,“敲钟吃饭盖章拿钱”的时代是没有“欠薪讨薪”的,随着我国快速发展,各个领域会遇到许多的新问题,出现的新事物越来越多,在我们尚未搞清楚问题的性质,事物的发展趋势时,如果对这些问题与事物一概禁止与排斥打压,无疑会使情况更糟糕,我们应当合理引导,将其中不安因素剔除,让问题得到和平解决,让事物助力于社会发展。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恶意欠薪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回答者评论:该规定对还有一定资金的老板有威慑力,对一屁股两肋骨债务的穷老板作用不大,他们死猪不怕涨水烫,要判刑就判,要钱就是没得。

推荐黑白道讨薪方案:

一、欠工资白道的解决方案如下:

1、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

2、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3、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黑道的解决方案如下:

找几个同志者设法弄到其人,问其要支付工资还是留下手脚,或者留下两个耳朵做纪念。如果你有唐雎的勇气,一个人也可以讨薪,唐雎曰:“夫专诸之刺王僚也,彗星袭月;聂政之刺韩傀也,白虹贯日;要离之刺庆忌也,仓鹰击于殿上。此三子者,皆布衣之士也,怀怒未发,休侵降于天,与臣而将四矣。若士必怒,伏尸二人,流血五步,天下缟素,(鱼死网破)今日是也。”挺剑而起,秦王色挠,长跪而谢之曰:“先生坐!何至于此!要工资给你就是了”。

回答者评论:黑白解决方法各有其优缺点。白的解决方法优点是安全,缺点是见效慢,麻烦,是否能够三两月解决还是未知数。

黑的解决方法优点是见效特快,最多一天就可以完全解决,缺点是搞不好自己会有麻烦事。

其他的“跳楼”讨薪方案,这方案讨薪之路实在走的太悲惨,不推荐。

以上是最佳方案,没有更好的了,如都不管用,那只有自认倒霉透顶了。

时至今日,“讨薪难、难讨薪”依旧尚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如果从法律健全与完善角度看,在解决欠薪问题上已是“无障碍”,但残酷的现实是,恶意欠薪是普遍的,恶意欠薪入罪是“个例的”。据悉,自“恶意欠薪入罪”以来,两年时间里,全国范围内有80余名企业主被依法入刑追责。法律“很丰满”,执法“很骨感”;欠薪“很丰满”,讨薪“很骨感”。

有相关人士指出,取证困难、法律操作性差是欠薪入罪难的主要原因。很多工程被层层转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后,不好追究主体。此外,繁琐复杂的程序和取证难度,对于普通的劳动者,维权门槛无疑太高了,农民工的维权脚步很难迈入。

法律的威慑力不是无限大,尤其是遭遇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以及“执行难”等之后,法律的正义力量就会削减,恶意欠薪反而又会猖獗起来。正如相关专家曾建议的,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增强政府的责任意识,变农民工维权为政府维权。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就业获取足额的劳动报酬是“民生的最大”,从改善民生角度上讲,政府有责任保障农民工利益,尤其是劳动监察部门不能坐等欠薪成为事实,必须事先介入监管,消灭于萌芽状态,才可能“事半功倍”的解决欠薪问题

综上所述,要全面治理拖欠工资问题,首先要治理劳动监察部门坐等欠薪成为事实的问题,没有欠薪成为事实,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就全面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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