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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是增加还是减少了垄断的发生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时间:04-04 手机版

增加了垄断的发生,互联网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经历了Web1.0、web2.0两个阶段,涌现出门户、网游、电子商务、搜索、论坛、博客、SNS、微博、视频网站等多种产品形态,彼得·蒂尔说过垄断是对创新的一种奖赏,所说的这句话正是针对谷歌而言的,垄断的类型已经并不唯一,从技术看,谷歌的搜索引擎和Android系统,代表着一种最高级别的技术垄断,而苹果则代表着一种对手机行业品牌势能的垄断,微信是对社群的垄断……任何一种垄断的产生,其根源都是产品在特定领域的无可复制性。从渠道看,软件的铺展范围更加宽广,扩张速度以几何级数增长,而且重要的是互联网产品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使互联网产品更容易形成垄断,如搜索、聊天工具、娱乐来源,你的工作管理,每一个领域,都已经形成垄断,或在逐渐走向垄断,垄断企业的常态化,是你我不可抗拒的未来。

互联网三巨头垄断严重,国家是如何反垄断的?

与人类短暂的几百年商业史相比,垄断的历史更短,只有一百多年。 在大部分时间里,反垄断政策一直处于尴尬的地位,垄断和竞争的分界线既有水火不相容,也有暧昧。 反垄断的呼声也高涨或成为默许的状态。

在中国,BAT三大企业的垄断地位已经不言而喻。 2010年谷歌退出中国市场后,百度独自走遍世界,约占搜索市场总收入的7成左右。 从交易规模来看,阿里巴巴占中国网上交易额的80%。 在某种程度上,蚂蚁一家拥有中国80%的网络入口流量。 把这些流量注入金融,金融业就会出现新的蚂蚁。 把这些流量注入旅行,旅游业就会产生新的蚂蚁。 关于腾讯,微信的月活动账户数达到5亿,QQ的月活动账户数达到8.15,约占中国总人口的6成。
网络的两个经济特征增加了垄断的可能性,相对于传统行业,互联网具有的两个经济特征增加了市场垄断的可能性。

第一个特征是其外部性,也称为用户规模经济,用户评价某个网络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网络上用户数量的多少。

也就是说,某个网络的用户越多,新用户就会加入这个网络,新加入的用户会给网络带来正的外部性。 比如谷歌,因为用的人很多,所以想有更多的人用。 这就是所谓的“胜者通食”。 以以太网发明者鲍勃·梅特卡夫的名字命名的梅特卡夫法则形象地说明了网络的外部性,即网络的价值与用户数的平方成比例。
外部性导致的结果是,如果企业不能充分差异化,最终将成为一个垄断市场。 因为市场不需要第二个市场。 无论是互联网行业,还是电商,还是共享经济,任何一个细分市场最终都会成为唯一的大小。 优酷和土豆的合并,58同城和急集网的合并,滴滴和快速的合并,印证了这个道理。

互联网的第二个特征是供应商的规模效应,成本经常随着销售量的增加而下降。

在这种情况下,从成本的角度来看,一个企业为整个市场提供服务是最有效的,这是经济学定义的自然垄断。 但是,垄断地位带来的高价格又使社会资源的分配变得不合理,形成了悖论。 对于自然垄断产业,政府一般从价格和市场准入两方面进行监督。 一方面可以抑制价格,防止垄断价格的出现,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准入门槛,从而使市场内的公司获得很大的份额,降低成本。
因此,对于属于铁路、电信、公共事业等自然垄断的行业,各国普遍限制了这些产业的价格和准入,通常只允许一个企业垄断这个产业的生产。 最近因Uber的加入而大吵大闹的出租车市场也属于这个类别。
网络市场由于这两个特性,很可能发生自然垄断。 对监管者来说,这是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必然被垄断的市场,政府到底该怎么办? 一家企业很好地服务了整个市场,但他的行为偏离了轨道该怎么办? 另外,如果就互联网市场的自然垄断属性达成协议,是否应该像传统企业一样限制价格和市场准入?

除了垄断性,人们也认识到了网络的中立性。

网络的中立性是指基于网络的平台类服务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 公共物品的特征是同时使多个个体受益,如国防、法律、广播网络、电视网络、铁路等。 一个人消费这样的物品,别人从这样的物品得到的效用不会减少。 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的性质,将特定的个体排除在公共物品的消费和使用之外,还是不可能,需要很高的成本。

如果我国监督当局也承认互联网的中立性,政府允许某企业独占互联网的入口吗? 

比如微信网络的入口不是公司的事,而是整个市场的公共产品,这和高速公路的入口不应该被民营企业把持是一样的道理。
网络的自然垄断属性和中立性提醒监管者应该关注这个市场。 但是在过去的十年里其中,对互联网公司的反垄断调查一直没有进展,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现有的反垄断法没有完全适用于互联网公司。 垄断的最终表现是定价权,但互联网是免费的,价格是零。 但是,垄断只是监管的必要条件。 因为人们对数字垄断缺乏更深更彻底的理解。 虽然在法律层面还处于观察阶段,但网络的监督管理应该尽快全面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

网络经济环境下的垄断分析

网络经济环境下的垄断分析

网络经济的表现多种多样,参差不齐。最突出的可以表现为我们所熟悉的信息经济,信息技术的成熟使经济建立在知识之上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摘要: 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科技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我们已经进入一个网络经济时代。网络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主要是指以互联网为基础和平台支撑下的经济活动的总称。与传统产业的不同之处在于———信息网络化以其构筑的信息网络来适应日益活跃的网络活动。在网络经济时代,信息取代了传统的生产要素成为重中之重。如今,网络无处不在,渗透在各个领域之中,并且以难以想象的速度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的生活已经和信息网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没有网络,这个世界将难以想象。网络经济使社会活动网络化,令不管工作还是生活都和网络息息相关。网络信息的庞大和网络市场的繁荣,都无形之中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让生活更便捷安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生产力,节约了社会成本,并随之产生形形色色的新的产业管理模式。

关键词: 网络经济;垄断;技术创新

当把观念、信息和技术手段等归入产品的组成部分时,产品和服务的知识内容就显著增长了。而数字经济是信息在网络经济中传输的重要表现形式。换言之,在网络经济中,信息处于数字这样的形式之中。网络经济也可以表现为虚拟经济。它是运用网络才存在的非实体形式的经济表现方式。相对于市场交易,网络经济有其自身的优势,如交易费用低、网络外部空间大、替代性强等。网络经济正是由于互联网成为虚拟经济的载体而形成的新经济体制结构。网络经济还具有全球性的特征。它利用庞大的网络将世界各地的生产者跟消费者联系在一起。

生产者通过在网上搜集信息,捕捉消费者的需求,生产出新颖的、能够满足消费者切身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来维持生存。网络信息不仅可以将有相同需求的消费者汇聚起来,也可以通过过滤信息将生产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分工以提高效率,进行大规模生产,“术业有专攻”使生产过程更加专业化。互联网构筑的巨大网络还可以通过简化商品流通环节来极大地减少交易成本。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快速地将自身有用的信息传递到有需求的客户手中,从而获取竞争优势。这样,竞争力度的增加必然促进企业之间竞争更加激烈,从而迫使其进行技术革新。

在网络经济中,技术的推陈出新很迅猛,旧产品不断被淘汰,新产品和新服务不断更新,这有利于企业潜力的挖掘。企业要想生存,就需要不断提高其核心技术竞争力。另外,这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好处,推陈出新的加速必然导致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下降,以及品质的提高。虽说网络经济带来了很多好处和机遇,但同时伴随而来的还有挑战。市场无效率就是网络经济中存在的一种情况。同样,网络经济也像传统的市场经济那样有垄断现象的发生。垄断带来的不利影响日益浮现,我国也针对此现象做出一系列应对反垄断的政策,然而,网络经济的到来又提出了新的挑战,垄断因素已经不仅局限于传统市场经济中产生的那些,新的垄断因素有其自身的特征和成因,这使得我们在面对这一问题时,不能再以传统的眼光看问题,而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一、网络经济环境下的垄断特征

1.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的形成与先天竞争优势的产生密切相关。一个行业的市场先入者,往往主导着本行业,拥有主动权,并且具有更多技术优势,行业标准一般由这些主体来制定,自然而然,它们也将从中获取更多的机会和利润。而后者只能被动跟随游戏,强者自然更强,弱者只能维持生存。因此,网络经济环境下,技术显然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对企业来说,谁先掌握主导行业的先进技术,谁就可能成为全行业最大的赢家。

2.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通过网络获取的垄断地位呈现暂时性。

在传统的经济模式里面,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一般拥有庞大的规模,掌握着一些核心技术,小企业想要通过扩展规模与大企业相制衡是很困难的,这就形成了几家独大甚至是一家独大的市场结构。然而在网络经济中,边际利润对于新进入者有着很大的吸引力,它们如果有足够的资金,并且能够开发出新产品,就会通过互联网迅速蔓延,跟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展开激烈战争,当其获取到足够的市场份额时就会威胁到处于垄断地位的在位者,因此,垄断在位者就有可能失去固有的市场份额。

3.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更注重产品性价比的提高。

如上文所述,我们说,在传统的市场交易模式下,企业通常以牺牲消费者的权益为前提以期在最短时间内获取更大的市场优势,从而巩固其垄断地位。但是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在获取垄断地位后则多数选择了相反的做法,即提高产品的性价比,从而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不过,这其中也是有原因的。一方面是因为网络环境所带来的垄断地位并不稳定,每天都有大量的新企业想要取而代之,给企业带来了生存压力。另一方面是由于产品开发的成本降低,企业就更容易扩大规模,进而获取更大利润。总之,在网络经济中,一个企业想要做大做好,必须善于发现机遇,只有抢占先机,才能拥有属于自己的.一席之地。但这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根据市场以及消费者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也是巩固自己地位的不二选择。

二、网络经济中的垄断对技术创新的激励

在网络经济中,企业想要形成持久的垄断,就要以技术创新作为其竞争优势。传统的用扩大规模来获取竞争地位的方式已经不足以适应互联网形成的市场经济环境。现如今,新的企业一般会把眼光放在思想和技术上,把这些观念和技术转化成新产品来获取边际利润,进一步占领并扩大市场,最终达到获得垄断利润的目的。垄断地位的暂时性使得不管是新企业还是旧企业都不敢松懈,技术创新的频率不断加快,新的市场容量和市场利润不断涌现,不创新就会被淘汰。通常,在技术创新频率较高的情况下,技术创新越是集中在少数企业甚至个别企业上,就越容易在市场上形成垄断。

首先,网络技术本身为技术创新提供了一个虚拟环境和平台,加速了技术创新的一系列进程。信息网络化创造和激发了更大的信息消费市场,以市场为导向,一项新点子能否作为产品进入市场,能否转化为生产力,都取决于其是否拥有足够的创新能力。一个企业只有拥有了核心技术和创新能力,才能如虎添翼,得到更大的竞争优势。

其次,在网络经济中,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作用也是不可小觑的。在传统的市场结构中,企业总是显得高高在上,跟客户之间的距离很远,往往需要通过中介来传递信息进行交流。而网络经济则克服了这一缺点,网络信息的庞大拉近了企业与客户的距离,企业可以通过网络近距离地与客户进行沟通。

除此之外,管理模式的创新和一些基础的运作手段创新也是必不可少的,如远程管理、在线管理、移动办公等,还有一些诸如电子单据、电子货币和网上银行等支付手段的创新,都使得信息流通更快,办公效率更高,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环节所造成的成本浪费。

最后,在网络经济中,出现的另一个创新角度便是推送模式。传统的技术创新一般都把重心放在产品的研发方面。而现在,推广途径的创新也显得尤为重要,产品在被开发出来后就依赖于如何推广。我们常听一个名词,即“概念产品”,其实也就是虚拟产品,在产品没有被实际生产出来之前,还只是一个概念的时候就可以推送出来让消费者先了解它的各方面性能,提出意见,从而做出有利于市场需求的变动。这就是网络经济中企业技术创新的途径。

总之,网络的出现和发展掀起了一场创新风暴。在网络经济中,网络的不断发展对技术创新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企业需要积极迎接挑战,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就要善于利用网络促进技术创新增添活力,这样才能获得一定的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李寒梅.新经济时代市场垄断经济浅析[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2(9):24.

[2]倪清燃.网络消费者购买行为分析[J].经济师,2008(2):253-254.

[3]朱俊豪.电子商务对传统企业的影响[J].中学教学参考,2010(4):118.

[4]江亦婷.网络经济中的垄断与竞争分析[D].厦门:厦门大学,2009.

[5]赵娜.网络经济环境下企业竞合战略研究[J].企业管理,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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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是实体经济还是虚拟经济?

1、互联网具有流通功能,为实体经济服务;

2、互联网可提供精神服务;

3、总之,互联网是人类传递信息的一种介质,其特点是传递的信息量大、速度快、全球性和共享性等。

互联网属于实体经济还是虚拟经济,对于这个问题,哈哈很多人肯定会笑着回答,那还用说,互联网肯定是虚拟经济。我说错了,这就是一般人犯的常识性的错误。 互联网虽然是靠电脑网络来完成的,但它却实实在在的是实体经济。

一、因为互联网行业是为制造业服务的,而制造业又是经济实体的主要构成。 制造业在中国的经济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互联网因为其呈现的形态是虚拟的,所以人们把它当作虚拟经济来对待。

二、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是相对而言的。 对于实体经济大多数都知道,就是实实在在的存在的,有厂房,有实体门店,有实体经营的项目、工程和产品。而虚拟经济就是指在网络上完成的金融行业的资本投资经济及运行。

三、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相融合。 互联网刚开始出现是以虚拟的形态开始的,制造业要通过互联网进行线上营销产品,拉动产品的需求,因为互联网是服务于制造业的,互联网十概念使它们相融,所以它是实体经济的一部分。所以互联网要和传统的实体经济进行线上线下整体营销,点面线结合,缩短销售路径,减少产品的成本,让传统的经济快速转型。

四、互联网经济冲击了传统经济,是为了促进传统经济更好发展。 我们常常听到人们在喊,互联网冲击了传统经济,肯定的的说这有一定的冲击力,但它的冲击是倒逼传统经济改变,因为互联网是新兴的实体经济,它的出现让现有经济模式已经顺应不了 历史 潮流了。

所以不管是实体经济还是虚拟经济。是新型的互联网实体经济还是传统的实体经济,都要依托现在的互联网模式,通过虚实结合,线上线下打通,全面的发展,才能扬帆起航在经济道路上走出自己的特色。

互联网是实体经济没有问题,并且题目中的描述也是错误的,互联网实际上增加了 社会 的财富。

虚拟经济是对比实体经济而言的,其根本的逻辑应当是金融服务行业,也就是股票等金融市场,这才是虚拟经济,因为它本身只是加速了财富的分配,并没有增加根本的商品总价值。

但是互联网不同可以认为互联网是服务业的一种,是第三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公司能够创造信息,这就是价值的所在,互联网公司同时也能够带来其他方面的革命,比如说互联网带来的电商就是一种新的零售形式,虽然说对于实体店铺有所冲击,但是本身电商也是实体经济的一部分,是零售业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之所以认为互联网是实体经济最根本的逻辑是互联网实际上是一种产品,我们支付了上网的费用信息的费用来获得互联网提供的便利和信息,这就是有偿的服务,所以可以认为互联网其实也是一种商品,只不过不是哪种能拿在手里的食品商品,而是一种服务业商品。就像你叫来一个理发师给你服务一样,本身你并没有增加什么,但是你却接受了这样的服务,并且支付了费用,这就是互联网经济的含义。

不请自来,如有冒犯,敬请原谅,谢谢!


实体经济是创造财富的,而财富是在商品与服务的交换的过程中产生的

根据马克思经济学理论,商品交换的是使用价值,而使用价值是凝结在 商品当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因此大家才认可 劳动创造财富 。马克思没有讨论服务,但服务也可以视为是一种无形商品,因此服务也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它是具有使用价值的。

商品价格是以使用价值为基础,虽然有背离,但这种背离是基于供需关系上,这种价格变化一般可控、可预测,并由可实际消耗掉的服务和商品作为价格支撑;


虚拟经济是分配财富的手段,它以某一类底层资产权利为基础来获取实体的财富

例如金融机构通过让渡货币的使用权,将货币借贷给资金的使用者,从而拥有了向使用者收取利息的权利,而利率则是货币使用权的价格;例如股票,它是股东出资成立公司从而获得企业所有权,并以企业所有权为基础拥有获取企业分红的权利,以及在二级市场出售获得资本利得的权利;例如股票看涨期权,它是以标的股票为资产,通过一种在未来某个具体时间以一个固定价格购买固定数量标的股票的权利,获得股票增值收益,当然也有可能是亏损,但表现出一种赌博的性质。

因此,虚拟经济具体表现为一种 通过某种权利进入到实体财富分配的过程 。所以,它更多的表现在金融行业,以及具备金融属性的其他类金融行业。

此外,虚拟经济对应产品的价格,其 定价依据是风险和不确定性 ,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来自于大众对未来的心理预期,表现出更多的非理性,例如股票的价格和期权的价格。


互联网行业不具备虚拟经济的特点,因此它属于实体经济的范畴,且因其提高了效率,从而为实体经济创造了财富

互联网行业本质上通过互联网技术为实体提供服务,从实体企业的价值链来说,在 进货物流阶段 ,通过互联网技术,将采购、运货、卸货、商品追踪的流程线上化,整合供应链,实现商品在进货阶段的实时追踪,能实现采购的最优化,降低材料库存对资本的占用,提高材料运输和搬运的效率,从而整体上降低企业的采购端成本。


在 生产制造环节 ,互联网技术则通过智能化来优化现有生产制造工艺,实现生产制造的自动化和系统化,降低人工成本,也降低了人工操作的差错率,产品质量会更加稳定,也就能更大幅降低浪费和和降低质量监控成本,从而整体上降低了企业的产品成本。


在 出货物流阶段 ,通过互联网技术,例如射频识别系统能够实现商品位置和数量的实时追踪,并能实现最优化的商品存储数量,降低库存商品对资本的占用,且降低人工盘点的差错,实现出库自动化,实时追踪产品的运输情况,从而降低企业仓储端成本。


在 营销和销售阶段 ,一方面可以通过 互联网在线渠道 进行宣传和推广以及销售,从而增加产品的销售,同时也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进行精准营销,提高客户转化率。


在 售后服务阶段, 互联网在线服务也大幅降低了企业的服务成本。


整体而言,互联网技术在进货物流、生产制造、出货物流、营销和销售以及售后服务阶段, 一方面通过自动化提高了效率, 降低了成本 ,另一方面增加了销售渠道扩大了销售, 增加了收入 ,这一增一减,自然就增加了企业的利润,也自然 增加了 社会 财富 ,再加上降低了企业在原材料和库存商品阶段的资金占用, 加速了资金的流转,对企业的流动性也是大有帮助,也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就这个角度,怎么能说它没有创造财富呢?


谢谢,以上仅供参考。

互联网是数据经济,数字实体经济;

3G时代的代理商是PC;

4G时代的代理商是移动互联网;

“网红、直播”则是未来5G时代的代理商。

如果你想通了F2C模式的底层逻辑,就能明白“网红、直播”的价值所在。

学会互联网自媒体, 企业家如何才能拥有持久盈利的能力和信心。

因为很多跟不上时代节拍的企业正在被时代在干倒和淘汰……

@孙洪鹤 @施冬健 @崔幽幽 @福岩 @语语爸爸丨vlog @张英雄 @纳兰若香 @静安华哥149093316 @任家老九 @冉之酉色 @赵立刚 @商业小纸条 @王德印呓语 财经 @陈永泉

互联网其实是一门新技术,借助新技术可以提升生产效率,由于最初的网络系统的不普及,互联网技术没有被实体经济接受,随着4G的普及,基本上实体经济已经融合了互联网技术,所以现在没有什么互联网行业是实体经济还是虚拟经济的概念了。

我国其实对互联网的使用是非常超前的,我们国家有优势可以政府强力的推动互联网建设,而国外许多国家甚至都无法建立足够的基站,因为土地私有化造成无法建立基站。

当然任何一件事情都有两面性,就是互联网加剧了垄断的产生,任何一个互联网都是以全国市场为覆盖面的,他造成了商业营销体系的全面崩溃,成为了垄断消费者的入口,本来互联网应该成为消费者提出需求,导致个性化的服务的手段,但目前看起来反倒成了制约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瓶颈,他造成了买卖双方的成本的同时上升,所以自从互联网企业开始盈利后,逐渐的在网上购物将是一个比实体店更多昂贵的途径。所以大企业自建网络的的可能性可能会越来越大。到时候,就像现在的门户网站以前是多么的受欢迎,而现在则落寞了。

互联网行业其实也是一种实体经济,互联网有虚拟的这一部分,就认为互联网属于虚拟经济。

在经济概念中,金融是属于虚拟经济,但是互联网是属于服务行业范畴。第一、二、三产业都是属于实体经济。

服务行业,包括互联网行业都是实实在在提供了价值的,也增加了 社会 财富,并不是大家认为的没有提供实际价值。

不是只有制造业才是称为实体经济,制造业本身也需要其他产业的支撑。

互联网行业是实实在在的实体经济,并非虚拟经济,这是很多人会犯的一个错误,你可以说部分互联网业务不是实体行业。

在经济概念中,金融是属于虚拟经济,但是互联网是属于服务行业范畴,也是属于实体经济。

服务行业,包括互联网行业都是实实在在提供了价值的,也增加了 社会 财富,并不是大家认为的没有提供实际价值。

不是只有制造业才是称为实体经济,制造业本身也需要其他产业的支撑。

互联网提供哪些实际的价值?

1、用技术手段增加了信息流通的效率

在没有互联网和手机之前,你要告诉远方的朋友一件事情,只能通过写信。那么写信送信这件事情本身也是创造 社会 财富。

而有了电话以后,我们可以点对点的进行信息传递。有了互联网后,整个信息聚集和分发更是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这让所有个人、行业都增加了生产效率,提供了信息价值。

不要认为这种技术手段因为你看不到摸不着,就认为他是没有价值的。

2、为企业提供了数据价值

互联网运行的本身会产生大量的有用数据,例如为企业分析哪种营销方式是最有利的,哪种产品需求是最被市场需要的。

大数据给了企业做决策的数据价值,而这个数据价值为整个 社会 生产提升了效率,避免了不必要的浪费。

而随着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这种大数据的作用和价值会越来越明显,而这些数据本身就是一种 社会 财富。

学会拥抱互联网

互联网确实对很多实体门店造成了冲击,但是任何商业模式都是有经济周期的,与其排斥抱怨,不如主动拥抱,也许还会带来更大的收获。

互联网只是个平台,人利用这个平台,倒卖商品,不会创造财富,可以分配财富,也是赚取差价,和平台费用

这里是王小伟拆商业,为你拆解商业问题

互联网是一种技术,放到经济里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生产资料,就好比电力,它已经是生产和生活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了。

经济如果按照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来划分的,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可以以虚拟的形式存在,比如内容、 游戏 等产品。

但是在中国这个14亿人口的市场,互联网与各个行业紧密结合,促进改变了很多行业。在些过程中互联网起着很大的做作用。

1.提升了传统行业的效率。各行各业互联网智能化的应用,行家便捷高效,提升了效率,有些很多东西手机网上可以搞定。另外很多工厂也实现了互联网应用,降低成本,提升效率效益,产品更加稳定可靠。

2.互联网的应用在某种程度扩大了消费,推动实体发展。

在没有互联网购物时,农村人口可能要跑到几公里的集市,甚至县城更大城市购买,这就很不方便。即使是居在城市的白领,也不可能每天逛街逛商场。

但是电商的出现,特别是智能手机普及后,能随时随地购物,选择是全球卖家,购物越方便,商品越多,选择越丰富,越能刺激消费,消费的是实实在在的物品,背后是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

3.互联网与实体行业结合,可能一些实体会消失衰落,但又产生了新的实体。

比如互联网电商下的快递,互联网电商的普及是确实会冲击线下实体,甚至一些人员因此而失业。但是相应地却产生了规模庞大的快递行业、包装行业,这些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

4.互联网甚至可以增加新的实体,从而扩大总的经济规模。外卖行业最为典型,一个人同样是吃饭,点外卖,可以养活一个快递员,和一家包装厂,这是纯粹的增加。由于吃饭模式的变化,增加了经济和产业。

所以我们不能把互联网与实体经济搞得水火不容,利用好互联网可以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当然由于互联网这一新的生产资料的出现,会冲击改变一些行业和人员。时代就是如此,要学会改变适应变化。

“网络经济一方面在消灭垄断,另一方面又在不断制造新的垄断”,结合网络经济运行规律,你如何理解这句话

同上,这个是我的答案。。。
根据梅特卡夫法则,网络的价值等于网络节点数的平方,即网络价值以用户数量的平方的速度增长,这种宇宙大爆炸式的增长,使网络向各方面不断扩张,不利于垄断。所以说网络经济一方面在消灭垄断。
根据马太效应,那些在竞争中因初始条件的优势而积累起更多资源、经验和能力的个人、组织或企业 ,在此后的竞争过程中将会由于此前所积累的这些资源和能力而易于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机会。优势或劣势一旦出现并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不断加剧和自行强化。出现“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垄断局面。其在网络经济中表现为达维多定律,即由于消费者对于一些网络产品的使用产生习惯,他们的消费行为显示出巨大的黏性。而根据摩尔定律,一些垄断企业会不断驱动技术向前发展,并在对手能生产处性能相近的产品是讲价格大幅度降低,利用规模经济和学习曲线来时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垄断市场。所以说网络经济一方面在制造新的垄断。

姬煜彤:互联网巨头的垄断与反垄断规制

自从BAT等巨头崛起后,我国互联网行业鲜有在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上能够独立发展壮大的企业,即便有一些独角兽企业,如滴滴、大众点评等,其背后均有BAT的资本力量。(图源:网络)

一、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已成为一种全球性趋势

伴随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互联网行业出现了以阿里巴巴、腾讯、谷歌(Google)、脸书(Facebook)等为代表的一批经营双边甚至多边市场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大数据时代,此类互联网寡头主导的平台经济模式正在使市场竞争在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即时通讯等不同维度上呈现出“加速竞争”和“固化板结”的反向发展态势。[1]

在当前的环境下,传统反垄断法是否依然适用于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 科技 巨头对平台数据垄断会对市场竞争造成怎样的损害,以及如何保持互联网行业长期、 健康 和稳定的发展,已经成为超越单个国家和单一法律部分迫切需要解决的 社会 问题。

其中,曾参加2020年总统竞选的伊丽莎白·沃伦曾表示,如果她当选美国总统,她将拆分亚马逊、谷歌和脸书公司,以促进 科技 行业的竞争。目前她已担任美国财政部长。

此外,有三分之二的美国人支持通过撤销企业近期不断合并小企业的方式,来拆分大 科技 公司,比如撤销Facebook对Instagram的收购,希望借此来确保未来能够有更充分的竞争。

在欧洲,自2007年成功坐实微软的垄断行为以来,欧盟正持续加大对大型 科技 企业的监管力度,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对大型互联网平台所开展的调查,已经对谷歌公司做出了三项共计90亿美元的反垄断罚款。2020年12月15日,欧盟委员会公布《数字市场法案》和《数字服务方案》两项提案,正是欧盟在数字反垄断领域和数字经济发展上对 科技 巨头的精准打击。

在中国,过去十年间,奇虎360和腾讯互不兼容的“二选一”案件、顺丰速运与阿里巴巴在客户物流信息控制权上存有争议、腾讯微信与华为的数据权利争议等数据纠纷案例一再表明,各大平台的数据争夺战已呈愈演愈烈之势。

对此,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也将加强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工作作为一个重要目标。后疫情时代,随着我国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的深入,“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是未来发展趋势,我国的互联网反垄断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2020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线上业务及其对数据和算法的使用为重点,对互联网平台公司做了诸多规范,其中, 令许多用户苦恼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捆绑交易,以及低价倾销、拒绝交易等现象都被定义为垄断。

二、互联网垄断的形成机理及其造成的竞争损害

与传统行业垄断不同的是,互联网行业本身具备一定的自然垄断属性,它们的“规模效应”非常强大,互联网巨头展示的这种超级规模效应也被称为“网络效应”,是互联网行业快速成长及盈利的关键。例如,消费者热衷于从淘宝上购物是由于淘宝天猫平台的商家很多,而商家们也愿意在用户多的平台上开店,平台用户多则会吸引更多的商家入驻,以此类推。因此,随着平台规模的变大,从买家和卖家免费获得的数据会沉淀到平台上,让平台能够更精准地把买家和卖家撮合起来,这样平台就会有更大的增长。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数据的积累会对平台的消费者产生很强的黏性,在互联网行业中,当消费者习惯了接受某项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在价格及便捷性没有太大差异的情况下,就不会轻易从一个系统转换到另一个系统[2],因为用户使用新产品需要付出转移成本,例如学习新的操作方式等,只有当新的产品带给消费者的价值大于转移成本时用户才会转向新的产品。

因此,这种互联网现象也被称为“锁定效应”,是网络消费者基于设备成本、更新成本的考虑,而对前期互联网产品的路径依赖,也即“用户黏度”。更可怕的是,这种先发优势一旦获得确立,便会促使马太效应中“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现象的出现,让更小的竞争对手没有插足的空隙。

实际上,前文所提到的互联网企业规模的大小与互联网垄断对消费者的伤害和垄断违法并无直接,但有间接的关系。如果互联网巨头运用其“规模大”的优势抑制竞争、扼杀创新,它们的作用就是负面的。具体来看,互联网巨头垄断导致的竞争损害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互联网巨头利用大数据技术优势,实施不正当定价行为减损了消费者福利。 首先,从平台竞争方面考察,通过各种数字定价算法的交叉运用,优势平台可以在竞争对手价格变化发生之前就对价格威胁进行预警并做出反应,使其能够以数据为依托在市场中形成关于价格竞争的结构优势[3],从而精准地实施以打击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掠夺性定价,迫使竞争对手退出市场。

其次,从消费者角度来分析,定价算法能够基于消费者的 历史 浏览记录、消费支付能力、浏览终端类别,甚至是性别年龄、所属行业等进行多维度的综合判断后,可能会针对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向不同的消费者提供不同的价格,有可能形成价格歧视,即通俗意义上讲的“大数据杀熟”。例如,Orbitz对苹果OSX用户进行了“操纵”,使之订购更贵的酒店,因为算法认为苹果用户比普通PC用户更加富有。[4]

由此可见,互联网巨头基于其算法的设定,限制了行业间正常的价格竞争,并且直接减损了消费者福利。

二是互联网巨头没有新创企业构成的竞争压力,将会扼杀互联网行业内创新发展的能力。 自从BAT等巨头崛起后,我国互联网行业鲜有在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上能够独立发展壮大的企业,即便有一些独角兽企业,如滴滴、大众点评等,其背后均有BAT的资本力量。[5]据统计,2018年全年,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分别在传媒文化领域投资11亿、556亿和152亿元,分别占其对外投资总额约15%、43%和17%。

BAT的文娱投资版图共覆盖132家公司,涵盖传媒、影视、漫画、视频、文学、出版等各个领域,构建起“大文娱”生态,几乎全方位掌控了信息内容领域的产出渠道。腾讯视频、百度爱奇艺、阿里优酷作为国内前三的视频平台,几乎垄断了网络电视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的生产和传播。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一些小企业为了获得生存便生产出一系列色情、低俗的内容吸引流量。由此可见,互联网垄断导致的创新文化不正对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贻害无穷。

三是互联网巨头的市场挤出行为,降低了整体经济的竞争力和活力。 从目前平台市场竞争的表现形式看,优势平台不仅能够迅速锁定新业务市场的主导地位,还会以数据断流为手段,试图将竞争者挤出竞争市场。近年来,一些具有先发优势的电商平台要求平台用户进行“二选一”强制不兼容行为,以达到其对消费者用户数据进行垄断控制的目的。

此外,互联网平台限制合作商户与竞争对手从事交易。谷歌因为在线搜索广告代理领域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在与第三方网站的合同中强加了限制性条款,阻止竞争对手将搜索广告投放在这些第三方网站上,于2019年3月被欧盟罚款约14.9亿欧元。[6]苹果在IOS移动操作系统阻碍用户从苹果应用商店以外的任何来源下载应用程序,也已经被美国纳入反垄断调查对象。

三、应对互联网巨头垄断的可行路径

1. 重点从执法层面加强监管,制定数字化时代务实的反垄断执法策略

目前,我国BAT等互联网企业凭借着雄厚的资本和强大的实力,已经纵向渗透到各项商业服务中,破坏市场正常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滥用垄断行为屡屡发生,对此,我国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需要积极作为,及时回应各方反映的问题并主动地对重要的垄断风险问题进行调查,从而维护反垄断执法的渠道畅通和必要的震慑力,并通过调查了解市场上的竞争状态、消费者福利水平、行业壁垒情况等方面的实证证据。

事实上,欧盟已经提出,目前的反垄断法框架足以为执法工作提供灵活的依据,但是这些法律中的既定概念、学说和方法论,需要加强市场执法调查才能进行解释和完善。[7]

2. 在反垄断体系中设定消费者举报程序,同时增强创新型企业在反垄断调查中的话语权

首先,我国应当建立消费者举报机制,普及反垄断必要性的宣传,并教育消费者如何对垄断行为进行举报和维权,提高消费者诉商家反垄断案件的成功概率。 我国可以进一步完善统一的举报接收渠道,使互联网消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各种渠道举报,其中网上举报窗口依托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建设,消费者通过点击设置在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的相关链接,即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问题。

其次,由于占据垄断地位的互联网巨头们可能会利用自身构建的传媒优势,在公共舆论场以及专家研讨会上发出有利于自身垄断地位的言论,左右甚至干涉相关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因此, 未来我国应当增强对中小型互联网企业的意见听取,特别是要增强受到垄断危害的创新型企业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调查中的发言权和话语权,以更好地计量互联网巨头市场垄断的危害程度。

美国反垄断机构就非常注重听取遭受垄断危害的企业的意见,2019年,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已向多家可能受到 科技 巨头损害的公司发出提供信息的请求,委员会将根据有多少公司自愿回应请求,来决定是否要发出传票。

3. 优化数据流动分享机制,以“数据可携带权”撬动企业之间数据流动

反垄断法对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属于事后审查,通常会有滞后性,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欧盟国家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简称GDPR)中对数据资源进行干预和监管的相关规定。欧盟GDPR认为,“数据可携带权”是平台数据运用管理的重要规则。可携带权的设计初衷是对当前平台的“先发优势”形成削弱,通过增强数据可移植性来为新进入平台增加竞争砝码,使优秀的新进平台有机会获得顾客的青睐,对市场竞争有一定的驱动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 在中国语境下借鉴与运用数据可携带权,需要结合具体场景,对企业与公共部门施加不同类型与程度的数据携带权。 因为数据可携带权的实现需要付出一定成本确立通用的数据传输格式,如果一刀切地在整个行业实行,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而言合规成本较高,可能仍然导致其处于竞争劣势地位。[8]因此,事先调研相关行业的市场集中度情况,依此推行数据可携带原则才可能真正有利于公民权益与产业发展。

参考文献:

[1][3] 袁昊. 新兴权利视域下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 社会 科学版),2020(5):81-91.

[2]王贺. 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6):77-83.

[4] OTA上买的机票酒店就一定便宜吗?[EB/OL]. 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1234726.html,2017-4-10.

[5]方兴东, 严峰. 中国互联网行业垄断行为复杂性、危害性和对策研究[J].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 社会 科学版),2017(3):49-54.

[6] Ioannis Kokkoris. The Google Case in the EU: Is There a Case,The Antitrust Bulletin,Vol. 62,No. 2,May 2017,pp.313-333.

[7]周围. 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J].法学,2020 (1):40-59.

[8]杨东.个人数据该归谁所有?[EB/OL].https://bigdata.huanqiu.com/article/9CaKrnKlaMc,2019-6-27.

本文系IPP独家稿件。

作者:姬煜彤,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助理,政策分析师。

阿里被罚182亿!互联网反垄断动真格意味着什么?

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于其2019年中国境内4557.12亿元销售额4%的罚款,计182.28亿元。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182.28亿元大概是阿里巴巴2020年四季度净利润1/3,相当于一个月白干了。这个被称为“互联网垄断第一枪”的力度不可谓不大。阿里第一时间回应,“对此处罚,我们诚恳接受,坚决服从。我们将强化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合规体系建设,立足创新发展,更好履行 社会 责任。”态度端正,“立正挨打”。

在《致客户和公众的一封信》中,阿里表示“今天是阿里巴巴集团发展历程中至关重要的一天,我们将以此为新的起点,直面问题,锐意革新。”2021年4月10日对中国互联网行业的意义也非同寻常。

182.28亿元的巨额罚单,对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与格局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1、涉嫌垄断等不正当竞争的不只是阿里巴巴,多家头部互联网公司面临类似监管压力,182.28亿元是开始,却不是结束;

2、互联网巨头的“流量围墙”将会逐步打开,行业创新和竞争环境变得更好,对于老二、创新和腰部公司是利好,如京东、拼多多、唯品会;

3、阿里巴巴的不确定性骤减。上周,查理·芒格旗下的Daily Journal Corp公司披露增持阿里巴巴的股份。截至3月底,该公司通过美国存托凭证(ADR)累积的阿里巴巴持股约3750万美元。

4月8日,唯品会、京东、美团、饿了么、每日优鲜、盒马鲜生、携程、去哪儿网、如祺出行、滴滴出行等10家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在广州签署《平台企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承诺书》,承诺不会采用大数据杀熟手段。

山雨欲来风满楼,互联网行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决心与力度,比此前各界想象的要大。

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已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只不过因为互联网是新生事物,而对新生事物相关部门一直采取的是先包容支持、再引导发展、最后再逐步加强监管的思路,因此,虽然《反垄断法》早在2008年就已实施,却一直未曾在互联网行业具体应用。

这一次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182.28亿的巨额罚款,表明互联网反垄断动了真格。去年底高层会议上 提出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一周后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强调了这一重要工作,要求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接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查处多起涉及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182.28亿元的巨额罚单不是结束,互联网反垄断只会越来越严,互联网企业接下来都要更加谨慎,以避免触及红线。

互联网行业到底是否存在垄断?有一位互联网学者曾在2013年撰文指出《互联网不需要反垄断》应该说代表了部分人的心态。有一位互联网大佬曾在演讲中说过,互联网行业不存在真正的垄断,其逻辑是: 就算今天一家独大,但互联网创新太快了,市场、用户、需求、技术和模式都在变化,一定很快会有新玩家冒出来甚至短时间将老巨头干趴下。

确实,在人们认为阿里与京东共享电商的天下时,拼多多冒了出来;腾讯在内容领域无敌时,张一鸣跳出来了;出行市场滴滴合并快的后,哈罗、曹操们又陆续冒出来了;共享充电宝市场“三电一兽”掌控市场局势时,搜电凭借代理模式成为黑马……

然而,垄断这个事情说的并不是不同时间的竞争,因为如果要看不同时间,任何公司都不可能真正垄断,任何公司都会面临新的对手,只看其出现的时间有多长。垄断最本质的特性就是限制竞争,其反面是充分竞争,照此来看,互联网行业是十分容易形成垄断的。

第一个是技术决定的。

基于连接能力,互联网具有强大的中心化、规模化与可复制能力,互联网企业可以快速地在不同区域甚至不同国家铺开业务。基于此,很多互联网巨头只用数年时间就在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主导地位,在欧盟收到巨额罚单的互联网巨头不止一家。中国互联网企业出海相对保守,但在中国市场却普遍形成了强大的市场主导能力。

2014年我在《脉脉困境之启示:“技术垄断”猛于虎》一文中曾提出过一个概念,叫做“技术垄断”。当时很多平台间互相封杀成为风气,A平台用户不能正常访问B平台链接是常态,我认为这是通过技术手段形成的“垄断”的后果。

当平台拥有用户和流量之后,便可以单方面制定规则,有的规则完全成为牟取暴利或者打击对手的工具,比如大数据杀数。做到这些,正是靠着基于技术手段的技术垄断。行政垄断依靠政策管控而成,但一般相关部门会通过强制分拆鼓励竞争,比如运营商被分拆为三大运营商互相竞争,两桶油之间有些许竞争。市场垄断则是企业依靠业务能力形成,有正在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相比行政和市场垄断,技术垄断更加隐蔽和难以判断,现在都成为反垄断范围。

第二个是模式决定的。

互联网的核心成本是什么?大头是服务器/带宽等硬性支出,以及研发/产品/运营/市场/内容等人力成本。互联网平台规模不断变大,这些成本就可以无限降低或者说不断被均摊,形成所谓的规模效应,最终又会形成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也被解读成“平台效应”。

近年来互联网巨头不甘于只在自身赛道形成平台效应,而是要将触角延伸到不同领域做开放生态,来放大规模效应,形成更大的平台效应。2011年王兴曾有一个著名的说法,叫做“开放是为了更大更持久的垄断。”现在看来,真的是洞若观火。

互联网平台越大越赚钱,互联网行业最近几年就流行了一种新玩法:合并。合并的第一步,是补贴大战,起点是共享出行。巨头先用资本去扶持代理人打补贴大战,快速培育市场后再让代理人合并,短时间即可在细分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再通过别的手段对前期的资本投入进行回笼。后来,补贴大战后来又陆续延伸到外卖平台、共享单车甚至卖菜等诸多领域。

2015年在《互联网很好,却正在变坏》一文,我指出,补贴大战的本质就是 “倾销”。

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

“互联网地区”正在向“传统地区”倾销其产品,通过贴钱快速抢占市场形成一定程度或者绝对的垄断。互联网玩家们说我们不会“羊毛出在羊身上”,而是“羊毛出在猪身上”,问题是猪是谁在养?看看过去相关的合并案例,有多少应用或者说服务最初是免费的很爽,后来用户却苦不堪言?

现在,补贴+合并这种扩张模式正在被严加监管。

第三个是资本决定的。

每一个互联网企业,每一位互联网企业家都不想垄断,甚至到现在都不会认为自己有真正的垄断。确实,在任何细分市场,我们都能够给巨头找到至少一个对手(这个对手可能不太值得一提)。就算没有这样的对手,巨头之间的战火也从未曾消停过。但是,我们从是否充分竞争这样的角度来看,或者说我们从是否有二选一、是否有封杀、是否有定价权、是否有大数据杀熟、是否有套路销售这样的行为来看,垄断行为确实是在部分互联网行业存在的。

当年想要屠龙的少年是如何变成恶龙的?答案是资本。

资本天然是要扩张的,对企业的要求就是要不断增长,就算有疫情这样的黑天鹅事件,企业都要努力证明自己的增长能力,大公司比创业公司更拼,且很多大公司还有诸如“Always Day One”(永远创业)这样的企业文化。

互联网企业对增长要求又是最高的。在资本市场,互联网企业的市盈率一直都是相对最高的,小米当年上市时,雷军强调小米=苹果 x 腾讯,就是要强化互联网属性,以提高市值。现在互联网巨头市盈率大概是40倍左右,如果不增长理论上要40年才能赚回来投资的成本,资本青睐互联网巨头,自然不是因为等得起40年,而是看好其高增长能力——只要每年保持30%的复合增长率,14年企业业绩就可以增长40倍,而30%,是头部互联网巨头增长能力的及格线。

垄断,则是最快速最有效的增长方式。

移动时代,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程度有增无减。市场监管总局的调查结果显示,阿里巴巴的二选一等行为,集中发生在2015年后。2014年前后红包大战,接着移动支付等移动互联网应用全面普及。移动时代,互联网行业出现了更加明显的补贴大战、头部企业合并、流量封禁限制、二选一等竞争形式。

PC时代互联网整体是相对自由的,不同网站链接互相流通,因为整个互联网的内容体系就是基于超链接的;移动互联网时代,内容的组织逻辑发生了根本变化,不再基于超链接互相连接,而是形成各自为阵的“超级内容平台”,用户在一个超级App内就能得到足够多的内容与服务。

正因为此,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很少听到什么“UV”“PV”,互联网企业关注的是活跃用户数与用户时长,要提高用户时长唯一的办法就是让用户留在自己平台。

每个巨头都在圈建自己的篱笆,建立自己的后花园,里面有用户,内容、服务与商家。因为有了篱笆,花园变得井然有序,然而却少了大自然中的斑驳陆离。更严重的后果是,当每个平台都能自行决定封禁什么、允许什么时,这种权力难免会成为打压对手、限制竞争、获取利益的手段,毕竟,不是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节操”。

有一句话说的很好: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道德是上限,法律才是下限。

当所有互联网巨头都圈建篱笆,当内容被限制在一个个孤岛里面的时候,当内容不再能在不同平台间最高效流动时,当内容与服务的连接成本变高时,移动互联网就不再具有“开放”特性。

因为开放,才能“互联互通”,这正是互联网的唯一底层精神。

从山雨欲来的互联网反垄断来看,接下来互联网巨头都将主动或被强制拆除花园的篱笆,从而走向真正的开放,促进公平竞争,支持行业创新。

2012年雪球创始人方三文在一个演讲中提出一个观点:老二非死不可,他认为“真正的互联网公司一定是垄断的,垄断带来的结果就是老二没有前途,非死不可。投资者要投资老二非死不可的行业里的老大,所以互联网公司最适合价值投资。”后来他写了本书就叫《老二 非死不可!》,论述价值投资理念。

确实一直以来好的互联网公司都具有事实上的垄断能力,规模大,高度集中,连竞争都不想玩了,要玩“无限 游戏 ”。

长期来看,如果真的没有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又有多少企业可以一往无前呢?恐怕在下一个颠覆者出现时,早已老态龙钟,无力应对了吧。随着反垄断的强化,“老二 非死不可!”在互联网行业将不会再成立。老二们将会迎来更好的生存空间,这对市场,对用户,对巨头自身来说,都是好事。

就像阿里巴巴在公开信中说“今天,平台经济发展进入全新阶段,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到 社会 经济的方方面面。时代和 社会 对平台企业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我们深刻认识到平台企业在国家经济 社会 发展中的责任。同时我们会牢记,平台的价值是整合、分享资源,是通过帮助他人成功而取得成功,是不断为 社会 创造价值而实现自我价值。”

“时代和 社会 对平台企业提出了全新的要求”,这值得每一家头部平台型互联网企业反复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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