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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袭警案一审开庭:强拆现场女子砍伤民警,镇政府清表此前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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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唐山袭警案一审开庭:强拆现场女子砍伤民警,镇政府清表此前被判违法)

2021年7月20日,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雷庄镇黄庄村发生一起“袭警”事件。

村民韩国一家在阻拦政府强制清表时,妻子屈晓玲持菜刀将滦州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大队长冯国忠头部砍伤,另一名辅警在制止过程中被其抓伤胳膊。经鉴定,两人为轻微伤。

屈晓玲因此被控涉嫌袭警罪。经唐山中院指定管辖,2023年5月9日,该案在唐山市迁西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从右往左依次是韩国、韩国母亲戚玉芝、妹妹韩素凤、妻子屈晓玲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庭审中,屈晓玲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她称,看见丈夫被民警从铲车上硬拽下来,“我就急眼了”,从布兜里拿起菜刀朝着民警砍去。

屈晓玲的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辩护理由是,这场由雷庄镇政府牵头实施的强制清表行为被滦州、唐山两级法院认定为违法,现场民警系违反禁令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并非“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而检方则认为,被告人屈晓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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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拦强制清表

一家三口涉嫌袭警被抓

2021年7月20日凌晨4点多,韩国在承包地的简易房中醒来,穿上防弹衣,戴上头盔。头天晚上,他被告知政府将于当日强制进场施工。

2001年4月1日,韩国与黄庄村委会签订《荒坑承包协议书》,约定承包该村沙河桥东处205国道旁的27亩荒坑。约定租期50年,租金5万元,每10年交一次,每次交1万元。

↑荒坑承包协议书

韩国称,一开始他想利用荒坑养鱼,但被告知国道旁不让养殖。后来,他想将荒坑填平修楼房,便用废石料、沙子、废土慢慢填坑,直至2017年才将荒坑填平,还在地上种了大量树木。

到了2021年3月,韩国按照协议交租金续约时,村委会却没有收。原因是这块“建设用地”将被政府征用,用于建设滦州市重点工程——205国道综合服务区。

同年4月13日,滦州市政府发布征地公告。6月21日,黄庄村委会成员向韩国送达《解除荒坑协议通知书》。因未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韩国拒绝接收。

2021年7月19日晚,雷庄镇政府工作人员及黄村委会成员再次找到韩国,但仍未谈拢。临走时,韩国被告知,无论同不同意,政府都会强制进场施工。

韩国的家人也听到了这个消息。7月20日凌晨5时许,妻子屈晓玲起床准备给韩国送早饭,临行前将家里的一把旧菜刀揣进了布包。76岁的母亲戚玉芝担心儿子,便叫上女儿韩素凤一起赶到现场。

一段监控视频显示,早上7时许,韩国将铲车停在荒坑东北角。东边隔着木头堆的是几台挖机和钩机,还有身着橙色背心的工人;北边靠近马路的木头堆外,有七八辆小汽车、两辆警车和两辆救护车,车周围站满了人。视频画面中,有5名男子先后进入场内。

另一段现场记录视频显示,7时2分,站在铲车驾驶室外的韩国,正在与东边木头堆旁的5名男子交涉。韩国称,当时这几名政府工作人员和他在谈征收荒坑的事。

视频显示,谈话过程中,几名男子逐渐靠近铲车。7时4分,其中一名男子试图爬上驾驶室,但被持DV拍摄的韩素凤用身体挡住。

随后,一名黑衣男子突然上前拽住韩国的腿,并试图往下拉。走到铲车跟前的戚玉芝则试图用拐杖敲打该黑衣男子。

↑事发当天现场视频截图

在案材料显示,这名黑衣男子即滦州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副大队长杨爱民,当时与他一起进入场内的是大队长冯国忠。

杨爱民称,当天按照上级的部署安排,其带领特巡警大队50名警力到雷庄镇沙河桥东侧配合雷庄镇政府清理违规占地行为。而为防止当事人进一步做出过激行为。“按照副局长的指示,我和大队长冯国忠身着便衣去木料圈内对当事人做工作。”

↑监控显示,韩国被人从车上拽下时,屈晓玲离铲车位置较远

前述监控视频显示,在特警涌入场内时,屈晓玲立即转身径直跑向铲车,并从随身携带的布包里掏出菜刀,砍向将丈夫拉下车的民警。

不到1分钟,屈晓玲、韩国等人先后被控制。在被抬上警车的过程中,戚玉芝称被一名年轻辅警踹到面部,她摸出小包里的针锥子,扎向其腿部。

当日,韩国、屈晓玲、戚玉芝三人因涉嫌袭警罪被刑拘。2021年12月30日,滦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韩国、戚玉芝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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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政府强制清表行为违法

被释放的韩国回到村里发现,自己和家人辛苦填平的荒坑早已被铺上水泥、围上栅栏、盖起了办公楼,原有的树木和木料堆以及房屋已不见踪影。

2022年2月,韩国一纸诉状将雷庄镇政府告上法庭,诉称对方于2021年7月20日强占其承包的黄庄村沙河桥东荒坑上的土地,且强制拆除地上房屋及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韩国亦向法院提交多项证据,包括一份由雷庄镇政府于事发当日出具的关于进场过程中公安干警受伤的情况说明。

说明中,雷庄镇政府称,205国道综合服务体项目是滦州市重点项目,项目前期手续已完备,所涉及土地除黄庄村韩国外,各户均已签订协议并发放补偿款,韩国所承包土地为黄庄村村集体用地,根据双方所签协议,土地若因国家项目建设需要征用,承包方不得阻拦,但韩国拒不执行。镇、村两级多次做韩国思想工作无效,导致项目迟迟无法进场……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经滦州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由雷庄镇牵头实施强制进场。

↑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滦州G205综合服务区

针对韩国的起诉,雷庄镇政府答辩称,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应解决的范畴。理由是2021年6月21日,黄庄村委会依据《荒坑承包协议书》第七条之约定告知韩国解除协议,“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一经送到即生效。”至7月20日,韩国已不是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涉案土地重新归于黄庄村委会。

雷庄镇政府认为,“2021年7月20日被告强制清表,对准的是黄庄村委会,村委会对征地行为无意义,答辩人无法对此提出异议,因此被答辩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雷庄镇政府还称,该案不属于强制拆除及清除,被答辩人即韩国应自动清除场内所有财物;且涉案土地的补偿费已实际给付黄庄村委会,黄庄村委会如何处理与他人无关。

对此,韩国并不认同镇政府说法。他称自己从没接收过解除合同通知书,且“合同解除只有两种方式,即双方合议解除或法院判决并且生效解除,并不是说他们通知解除就解除”。

2022年5月,滦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20日强制清除原告韩国与黄庄村委会签订协议《荒坑承包协议书》确定的土地上的房屋、树木、物品的行政行为违法。

↑滦州市法院一审判决

滦州市法院称,被告的这种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清表行为,虽不具备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属于不应当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原告对所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拥有所有权,被告的清表行为与原告存有利害关系,对被告主张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辩护意见,该院不予支持。

雷庄镇政府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9月1日,唐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唐山中院在判决书中确认,雷庄镇政府强制进场行为“明显超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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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焦点:

袭警还是正当防卫?

“滦州市公安局协助雷庄镇政府非法暴力强制征收土地的行为,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非法行为,所以我认为我老婆不构成犯罪。”韩国告诉红星新闻。

在韩国被释放当日,妻子屈晓玲作为袭警案唯一被告人被滦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10月24日,经律师提出异地审理申请,唐山中院对该案指定迁西县人民法院审判。

同年11月3日,滦州市检察院将此案移交迁西县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17日,迁西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5月9日,该案在迁西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起诉书显示,事发当日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件,滦州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雷庄镇派出所接上级指令后于当日7时许在现场维护秩序。在维护秩序的过程中,被告人屈晓玲用事先准备的菜刀朝警察人群乱砍,砍伤警察冯国忠头部,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砍伤辅警龚某背部;辅警刘某在依法制止屈晓玲持刀行凶过程中,被屈晓玲抓伤胳膊,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雷庄镇政府出具的关于进场当日公安干警受伤的情况说明

检方认为,被告人屈晓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星新闻记者从庭审现场获悉,屈晓玲的辩护人当庭表示,雷庄镇政府2021年7月20日进场过程中现场并无法院执行局人员,已经是违法行为。而滦州市公安局在明知强制征地行政行为违法的前提下,仍然出动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因此,滦州市公安局的行为并非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屈晓玲当庭对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提出实名控告,其非法动用大量警力参与违法暴力征地活动,涉嫌滥用职权罪。

辩护人认为,滦州市公安局民警率先发难,非法控制韩国的人身自由,并殴打韩国,试图非法强制征收土地。被告人屈晓玲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当然属于防卫行为。“且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被告人屈晓玲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红星新闻获悉,屈晓玲庭上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她称,当时亲眼看见丈夫被民警从铲车上硬拽下来,“我就急眼了”,从布兜里拿起菜刀朝着民警砍去。

辩护人还称,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取得省级政府批复,否则属于违法征地。本案中被告人屈晓玲家承包的土地系黄庄村集体土地,而滦州市重点工程“G205综合服务区”项目征地并未取得河北省政府的批复,整个项目属于典型的违法征地。

红星新闻记者从庭审现场获悉,辩护人曾向滦州市政府申请公开河北省政府同意“G205综合服务区项目”征地的文件,得到的回复是“不掌握”。庭前会议时,迁西县法院要求检察院依法调取该文件,未果。截至庭审结束,该批复文件仍未到案。

屈晓玲当庭举报滦州市重点项目“G205综合服务区”征地未经省政府批准,是非法占地。据悉,合议庭收取了屈晓玲的控告、举报材料,未当庭宣判。

关于药家鑫案的哲学论文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肇事者药家鑫家境殷实,所驾车辆为私家车。其父亲药庆卫曾经是总后西安军事代表局驻该厂军代表(军方派驻军工企业负责监督、验收工作的人);母亲是西安北方华山机械有限公司职工(西安北方华山机电公司是中国兵器北方公司下设一军工厂)。
案发详情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死者张妙26岁,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待在家中,四年前出嫁到同乡宫子村,两年半前,张妙生下一个儿子,如今已经两岁半。   
据张平选回忆,2010年10月21日凌晨3 时许,他听见大门外有人敲了好长时间的门,黑暗里听见是堂侄张凯的声音。打开门,堂侄张凯告诉他,一块去大学城附近一条马路上。等赶到现场,张平选发现,几十个人将马路中央团团围住,现场有一大摊血,血泊中,张平选老远看见了女儿躺在地上。民警表示:人已经不在了,只不过不是被撞死的,因为在死者身上,法医发现了多处刀伤,死者是被刀子捅死的。   
29岁的男子王辉是张妙之夫。据王辉讲这段时间,他几乎什么心思都没有,每天就是辗转于派出所和长安分局等各部门。“我只想着尽快为死去的妻子讨个说法, 至于以后的日子,我想都不敢想, 两岁半的娃丢给我,咋办呀” 。让王辉觉得纠结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妻子遭遇车祸之后,为何又被人捅了8刀。二是,从事发至今已经一个多月了,妻子仍旧躺在太平间,无法下葬。经王辉打听得知,妻子左手上有三道划痕,前胸有一道刺穿伤,后背中四刀。案件已经到了检察院,警方告诉王辉嫌疑人已被批捕, 家属也可将受害者下葬了。将来待法院开庭审理,家属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   
肇事司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他不及时救人不说,反而持刀相向,太恶劣了。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我们强烈要求将犯罪嫌疑人严肃处理。虽然警察已通知我们,可以将人下葬了,但是我们还是不放心, 我妻子死得太冤了,我们要讨个说法。   
王辉从警方处得知,2010年10月20日晚事发时, 妻子张妙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 被一辆雪佛兰科鲁兹轿车撞倒在地, 当时妻子的眼睛还睁着,只是左腿骨折、后脑磕伤,充其量是个轻伤, 有绝对的时间进行抢救。但是肇事男子下车后,发现张妙睁着眼,看见了自己。张妙试图去看车辆后牌号,招致该男子持刀杀害。   
正在长安分局刑警大队全力侦破此案时,2010年10 月20 日晚11 时至2010年10月21 日凌晨零时许,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郭杜中队民警接警,郭杜十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雪佛兰科鲁兹轿车撞倒一位行人,肇事者欲驾车逃离现场时,被周围群众围堵起来。肇事者遂被警方控制。   
经警方突审,驾车男子承认在郭杜十字肇事后,准备逃逸。并承认其曾于2010年20日晚10时40分,撞倒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张妙,后发现被撞者在记他的车号,他便掏出刀子,下了毒手。
依法被捕
  专案组调查,驾车的人名叫药家鑫,现年21岁,家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二十街坊,系西安某高校大三学生,而该车行驶证显示,该车车主也正是药家鑫。   
10月22日,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专案组民警透露,经审讯,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直到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妙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   
据疑犯药家鑫供述:案发当晚11时许,自己驾驶枣红色自家的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前往事发地附近的某高校看望女友。在自己返回途中,到翰林路中段时将正在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女子撞倒。“我担心受害人记住我的车牌号码。”药家鑫向警方称,自己遂下车用携带的一把单刃切肉刀疑犯药家鑫又连捅受害人8刀致其死亡,后驾车逃跑。   
11月23日晚,疑犯药家鑫被长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1月25日,经长安检察机关批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疑犯药家鑫被依法逮捕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案件性质
  警方定性此案性质恶劣极其罕见 。2010年11月29日晚9时,西安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新闻中心主任郑朝刚就此案赶到公安长安分局。之后,警方向媒体通报了相关案情。“有一个女的浑身是血,倒在马路边,现在生死不明,”2010年10月20日晚11时许,过路司机和群众向警方报称,“在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的翰林路中段靠近马路东道沿边,旁边还有 一辆被撞坏的电动自行车……”   
接警后,公安长安分局郭杜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当时,受害女子倒在马路上,距路边道沿有一两米。”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民警说,一辆电动自行车被撞坏,倒在道沿上。现场有汽车的刹车痕迹。   
民警初步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此后,公安长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迅速来到现场。经进一步勘查,死亡女子身上有多处锐器伤,系被撞伤后遭毒手。   
公安长安分局局长周荣生立即会同值班的副局长韩和平、主管刑侦的副局长赵新茂等人带领刑侦大队刑侦技术人员急赴现场。警方当晚确定,这是一起极其罕见的性质恶劣的杀人案。长安警方当即抽调刑侦大队、郭杜派出所、交警大队数十民警组成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   
10月21日凌晨3时,经受害者家属辨认,警方确定遇害者身份。26岁的妇女张妙,系长安区兴隆街办宫子村人,受害人家庭和睦,社会关系简单,生前未和任何人结怨。   
勘查发现肇事车车头凹陷牵出凶徒 10月22日下午,在郭杜派出所里,公安长安分局召集刑侦、交警以及韦曲、郭杜、兴隆、细柳派出所等单位召开案情分析通报会。专案组通报案情和前期侦查情况。   警方摸排走访群众580余人次,汽车修理厂40余家,车辆500余台次。调查中,交警大队民警提供了一个可疑的交通肇事逃逸案的重要线索。   原来,在案发当晚,在翰林路上发生此案时间段内,在距现场不远的郭杜南村村口,还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一小伙驾驶一辆枣红色的雪佛兰科鲁兹小轿车将一男一女两人撞伤后逃逸,被周围群众发现堵截并报警。   交警仔细勘查发现,郭杜南村村口受伤的两人伤势不重,但肇事车车头右前方却明显有半个篮球大的凹陷进去的坑,证明此前曾和其他物品撞击过。   通过郭杜车祸现场痕迹鉴定和“10·20”杀人案现场遗留的被撞电动车比对,警方认定,郭杜南村村口的此辆肇事车和杀人案现场车辆相符,而雪佛兰科鲁兹车主有重大作案嫌疑[1]。
编辑本段案件开审
案情回顾
  备受关注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于2011年3月23日上午9点45分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包括受害人张妙丈夫王辉在内的近30位亲属到庭旁听,中央电视台等数十家中省媒体及400余名在校大学生到场旁听。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药家鑫在讯问药家鑫案庭审(14张)中说,自己于2010年7月拿到的驾照,轿车属于他名下,2010年6月购买。他承认在案发时内心非常害怕,杀人只是一念之差,而作案的凶器是一把长二三十公分的单刃切肉刀,是他在案发当天在超市买的。   他说,他装着刀的包就放在副驾驶位置上,下车查看时,他随身带着包下去的。因为他父母叮嘱他,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在下车查看时发现张妙躺着有呻吟声。他没有询问伤情,也没有与伤者说话,考虑到对方撞伤后会找他不断索赔,隔了两三秒的时间,就拿刀开始刺被害人。究竟刺了多少刀,刺到什么部位已经记不住了。   据悉,目前被害人家属只拿了15000元的丧葬费,拒绝了药家鑫父母给的另一笔30000元的赔偿。
被告律师辩护
  药家鑫表示后悔,其律师路钢辩称为激情杀人。他的律师辩护说,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他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路。 药家鑫案受害人张妙家人的代理律师许涛表示,关于民事赔偿,两家仍未达成协议,庭审中,本案原告当庭向法官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许涛也曾表示,张妙家人不在乎赔偿数额,但是认为对方的态度不积极,很难接受。
同学请愿
  庭审现场辩护人律师向法庭提交3份材料,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不能成为证据。   民事原告人张妙的丈夫当庭说:我不看那个,那都是垃圾!
关于激情杀人
  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钢琴杀人
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编辑本段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药家鑫 一审现场(11张)案,[3]于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药家鑫上诉
  药家鑫案件出现最新进展,该案一审辩护律师透露,药家鑫已经提起上诉。按照法律程序,5月2日是该案提起上诉的最后期限。3日上午,记者联系到药家鑫一审辩护律师——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路刚时,对方给出了一个谨慎的答案——“上诉,但具体由谁辩护还不确定”。   而该案受害人张妙的亲属张显4日在微博中透露,4日上午,他已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药家鑫上诉的消息。(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另据一财报道: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确认,药家鑫已上诉,一审主审法官收到上诉状,并将在规定时间送到陕西省高院。   4月22日,药家鑫案一审宣判,他以故意杀人罪的罪名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二审中,药家鑫是否能免于一死将成为关注的焦点。   被害人家属代理人张显昨天对本报记者表示,上诉是药家鑫的权利,就看他的理由高院认可不认可。“如果高院认为他不是死刑,我们就会说出我们的理由。”张显说,他们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药家鑫应该判死刑。   此前药家鑫一审代理律师路刚曾在辩护时,提出了具有自首情节、属于激情杀人等辩护意见。但一审法官对这些意见提出了反驳。   路刚曾对记者表示,因激情杀人往往因为小纠纷、偶然突发事件引起,因而死刑对激情杀人的震慑作用并不像对蓄谋杀人那么大。所以,路刚认为法院应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以最少的死刑获得最好的社会效果。他还表示,若二审药家鑫找到他,他依然会考虑继续代理。[4]
编辑本段二审判决
  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6]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又持刀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仅因交通肇事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8]
编辑本段执行死刑
  药家鑫被执行死刑(9张)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于2011年6月7日上午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上午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对药家鑫执行了死刑。[9] [8]
编辑本段教授呼吁
概况
  2011年5月,西安有5位教授决定联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这五名教授分别来自西安几家高校,记者5月26日中午电话采访了其中一位。王新,独立学者,作家,曾分别受聘于西安交通大学兼职教授和西北大学讲座教授,陕西省作协会员。“这个事到现在必须有人站出来,我们五个人作为知识分子,为了不亏良心、为了良知必须发出声音,如果不表达观点,有可能良知的底线就会被突破”。   王新同意媒体公布自己的资料,但未介绍其他几位教授的姓名,他表示“最终一定会公布”。
观点
  王新向记者介绍了他们对药家鑫案的基本观点,亦即他们做出联名呼吁的原因。“药家鑫案的审理并不是在一个很公平的舆论环境中进行的,被社会舆论所影响”,王新说:“舆论喊杀声一片,这不是一个好的社会现象, 大众对一个年轻人的审判,不能在一个非理性、非平和的心态下去进行,这牵扯到对一个生命,对一个人的尊重”。   对于西安5位教授决定联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一事,也成了网友热议的话题。大多数网友对教授的意见持反对态度:“此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必须按律治罪!”也有网友很犀利地指出:“炒作吧?这些教授们一定是想凭借药案露露脸!”[10]
编辑本段社会评论
  药家鑫事件更多的是一场社会悲剧   药家鑫事件绝非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表明我们的制度和社会,出现了某种“神经症性紊乱”。健全的人性与制度的腐败从来就不共戴天。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漠视人的生命和尊严,危机就隐藏在一系列社会事件中,如宜黄事件等种种强拆悲剧、赵作海冤案、跨省追捕等。一些部门在制定法律、政策的时候,往往千方百计规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更多留给自己的是权利和无责任。权力出了问题,聚敛财富并按亲疏远近分配资源,就会撕裂社会的道德和人与人的关系——而它们又把其效应“传导”给人性,使人性出现大规模的败坏。   权力紊乱让社会变得疯狂   论者石勇认为,权力的神经症性紊乱传导到社会上,只能让一个社会变得疯狂。2010年,“我爸是李刚!”成为经典名言。“官二代”、“富二代”飙车撞人构成当代奇观。这些现象表明,权力和金钱在社会上已经牢固地确立起主宰性的意识形态,穷人在遭受羞辱。贫富悬殊必然埋下冲突的种子。但在具有很大风险的时候,冲突不会冒出社会的地表,而是会以“潜规则”盛行、社会泄愤、诚信缺失、疯狂拜金等形式出现。它们构成了权贵者替代性的发泄渠道   药家鑫事件还反映了一种社会心理   人的心理事件不过是社会事件的心理层面。不受制约的权力和疯狂的社会,对于人的心理结构的影响是巨大的。观察一下社会心理就是,焦虑、怨恨、冷漠、恐惧、不安全感、不确定性弥漫于中国社会。失去正义和道德的看守后,人性的残忍和暴虐,便随时等待机会发泄。正是在以上背景下,有了撞人后又杀农妇的西安大学生药家鑫的残忍。包括前几年的邱兴华都是这号人物。   药家鑫案的判决具有示范意义   药家鑫案案发至今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昨日,药家鑫被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后,一些法律专家也发表了各自对该案的看法。   民事赔偿数额有些低   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毕明雄认为在刑事方面,一审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了公正判决,但在附带民事赔偿方面判决的赔偿数额则过低。他说:“事实证明一审法院并没有受到旁听问卷的影响,也不存在被权力操纵的问题,司法还是独立的、公正的。”他认为,这个案件还没有结束,估计还有二审,最后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   该案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岳成律师表示,此案的判决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判有示范意义。他表示:刑罚的目的有两点,一是特殊预防,即对被告本人、犯罪行为人的惩罚和警示,防止再犯罪;二是一般预防,即通过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以警告社会不安定分子,告诉他们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否则就会受到惩罚。   毕律师认为,司法需通过这样的案件重建公信和权威。司法独立首先要独立于掌权者,同时也不能受舆情左右,法院只忠于法律。   药家鑫被判死刑 公众叫好很正常   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公众大多表示欣慰。其实绝大多数网民与被害人之间没有关系,似乎有点儿奇怪的是,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却引来众多网民的叫好。   连捅8刀把一起普通交通事故演变成故意杀人案,药家鑫的举动缺乏人性,突破了人伦底线,引发公愤。因此,尽管普通网民与张妙没什么关系,但刺激了每个普通人的神经。   有了这样的叙事基础,在公众看来,如果法院对药家鑫不依法判处最重的刑罚,便意味着宽容或纵容违法犯罪,也就意味着将从法律笼子里放出更多“药家鑫”来,这样一来,公共安全的防护罩被打破了,大家共同走进了一个弱肉强食和人人自危的丛林社会及时代。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药家鑫该受到法律怎样的惩处,法律和公众自然有个评判标准。尤其是在诸多潜规则盛行、司法公信力不高、公众法律信仰动摇、公平正义难求的语境下,公众不仅用这杆秤来称法院对药家鑫判处是否适当,还用这杆秤来称法院的公平心,用这杆秤来衡量社会公平正义及希望,并以此来判断自己将来到底要不要信仰法律。   可见,法律对药家鑫的惩处,不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和普通的杀人案,而是一起关涉到人性和公共安全、司法公正和法律信仰、公众心理安抚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事件。上升到这样的高度,药家鑫受审引起社会舆论和网民高度关注、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引来众多网民叫好,再正常不过了。[11]
编辑本段“药家鑫”怪圈
  2011年4月13日下午3时多,湘乡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据目击讲述,肇事司机有二次碾人行为,然而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这一说法被湘乡警方否认。当天下午,湘乡市朝阳学校后的一条“丁”字形小路上,犯罪嫌疑人陈卫平开着一辆黑色奥迪车,撞到了路边正在写作业的7岁男孩肖健,车轮压过孩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据目击者称,奥迪车在开车时先将在路边写作业的7岁男孩肖健的手臂压住,陈卫平下车查看后复上车进行开车,将小孩压死。事后肇事司机陈卫平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批准刑拘,13日晚陈卫平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46万元,然而随后出现了戏剧性一幕,陈卫平以筹款为由脱离了警方控制进行逃逸。对此事件的疑点在于,如果不是二次碾压,为何警方会以过失杀人罪对其进行批捕?一个被控之人缘何能够脱离警方控制?为何在记者采访目击者过程中,会遭遇无人采访的尴尬?而对同一做作业的死者肖健同学的采访,该校为何要拒绝?[12]2011年5月8日,媒体披露重庆市忠县交通肇事将一女乞丐撞伤后逃逸,过了一个小时之后又返回原地将伤者压死的犯罪嫌疑人田厚波以故意杀人罪批捕。而该案件据案发时间超过两个月,但在重交忠县警方的努力之下,经过慎密侦查终于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田厚波的行为在网上被称为“重庆版的药家鑫”。即使在报道中,犯罪嫌疑人之父称儿子的行为是极大的错误,对死者表示万分的歉意,并愿意接受任何性质的赔偿。只是其间的疑问在于,在犯罪嫌疑人田厚波杀人之后如此之长的时间里,田父是否对这一行为知情呢?试想,田厚波将肇事车辆低于市场价格2万出手,难道田父对儿子田厚波缘何要卖车一事不加以深究吗?对于农村人而言,运输工具就是吃饭的家伙,在吃饭家伙便宜变卖难道不加以深究?对于田父积极赔偿之语的背后是,是否犯了包庇罪?   或许有关于因为交通肇事复而杀人如此沉闷的事件不会再进入我们的眼帘,但没想到的是,这种跨越了人性道德最低底线的行为依然发生着。2011年5月7日福州又发生了类似药家鑫之交通肇事复故意杀人案,昨天傍晚6时30分许,在福州市仓山区百花洲东路的非机动车道上,车号为“闽A2F209”的司机将一名小女孩撞倒之后下车查看,上车之后倒车碾过小女孩的后背,造成死亡。肇事司机姓陈,系仓山区建新镇透浦村人。

淮安重大暴力袭警案开审,犯人会被判什么罪?

淮安检察机关指控?二马?兄弟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并当庭建议法院判处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于案情重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马氏兄弟共有三人,因为拆迁,全部居住在淮安市文旅区板闸佳苑,老二马洪兵因为此前有做护工的经历,所以在案发前就住在504室老三马兆兵家,帮着服侍77岁的脑瘫母亲,而老大马伟兵则住在楼下的403室。案发当日,两兄弟当着弟弟以及脑瘫母亲的面暴力袭警,致两名警务人员牺牲,一名辅警受伤。

据在案发现场的老三马兆兵向警方叙述,案发当日,四名警务人员敲开504室房门亮明身份进入房间时,老二马洪兵穿着内裤、上身穿T恤正在厨房,见到民警,他显得格外激动,拿起菜刀,扬言要跳楼。?我只好以脑瘫的母亲名义来劝说他放下菜刀,好好配合民警?,马兆兵说,二哥也听劝,突然,老大马伟兵手持两把杀猪刀嘴里骂着脏话、叫嚣着?捅死你们?,冲进房间与马洪兵有短暂的眼神交流后,对着四名警务人员就捅,几乎在同时,身在厨房的马洪兵也拿起两把菜刀,对着警务人员就砍。

两兄弟行凶手段有多残忍,据老三马兆兵介绍,大哥马伟兵手持两把刀身约30公分、连木柄约40公分长的杀猪刀对着四名警务人员乱捅,二哥马洪兵则手持两把刀身20公分、连木柄约30公分的菜刀举过头顶砍杀四名警务人员,那么,老大马伟兵手里的两把杀猪刀从何而来?他又是怎么冲进案发的504室的?据其交代,这两把杀猪刀是以前与二弟马洪兵吵架时被他从其手中夺下的,然后就一直藏匿在五楼弱电井中,案发当日,他从外面卖鱼回来,听到5楼的马洪兵吵吵嚷嚷着?他们要抓我?,于是不由分说从弱电井中操起两把杀猪刀直接冲进没有关门的504室对着民警乱捅。

由于多次犯罪被判刑坐牢,老二马洪兵是个?狠人?。此前在办理马洪兵强制猥亵妇女一案时,法官、检察官都被其恐吓过,摔坏办案检察官电脑,并扬言出来后要奸杀女检察官,看守所管教干部称,马洪兵在看守所扬言出来后要杀死审判过他的法官。当年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就给马洪兵下过结论?马洪兵是孤身一人,没有自己家庭, 遇到任何事情没有顾虑,很有可能走极端,危害性极大,无法被改造?。

今年7月6日案发、兄弟嫌犯被抓获后,淮安市公安局在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时称,马伟兵、马洪兵因对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其儿子与王某经济纠纷一案不满,对法院、公安等司法机关强烈地敌对、仇视情绪,在发现公安民警上门抓捕由分说,不计后果,持刀对执行勤务的民警、辅警,疯狂乱砍乱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河南汝州暴力袭警案被告一审死刑,此案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国胜故意杀人、寻衅滋事、袭警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国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国胜驾驶挖掘机到赵某家,与赵某再次发生口角,李国胜操作挖掘机将赵某家大门、院墙、卫生间、窗户、空调、电动自行车和停放在门口小型汽车捣毁、砸烂,并挖断市政燃气管道。汝州市公安局临汝镇派出所副所长叶光辉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李国胜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叶光辉带领民警辅警疏散群众撤离,并责令李国胜停止危险行为。


李国胜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叶光辉带领民辅警疏散群众撤离,并责令李国胜停止危险行为。?李国胜操作挖掘机用铲斗将民警叶光辉、辅警尚士琳撞倒在地,并用铲斗对倒地的叶光辉进行拍击。期间,李国胜还用挖掘机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货车及出警警车砸毁。


李国胜驾驶挖掘机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砸毁警用车辆,并用挖掘机铲斗拍击已倒地的民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袭警罪、故意杀人罪。李国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又系累犯,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李国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又系累犯,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叶光辉因较大钝性暴力作用致全身多处骨折、多脏器损伤所引起的机械性窒息合并外伤性休克死亡。

丹东父女黄码看病被拦后袭警事件,你支持哪方做法?

我同情丹东父女,但是我支持警方的行为。可恨之人必有可怜之处,虽然他们做了袭警的行为是明显不对且违法的,但是如果社会只讲法律而不讲人情,那么这个社会也未免过于冷血。

生病了就要去看医生,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呀。因为有的病,脱拖了很有可能会更加严重。之前疫情封城,有人因为不能出门,结果导致重疾复发失去了生命。这样的例子可以说不算个例,只有你身边的亲人发生了这种事情,你才能感受到那种无奈与悲痛。我们不能说政府错了,但作为当事人,他们也没有错,他们生病了,有资格去看医生,有资格去看病。如果一味的讲究条例,没有通融的话,很有可能会造成一些悲剧的发生。

在这个事件中,我们并不知道父亲得了多严重的病啊,但可以知道是这里的女儿是非常着急的。他们又不是红码,比起那些隐瞒行程的人不知道好多少。而且事件中的女儿是当天做了核酸的,只是父亲没办法开具证明。

有的人可能会说你一个黄码的人,来看病是不是想要危害社会?但你说这话,是不是忘了爸妈和亲人呢?换位思考一下,你的亲人生病了,你可能并不能做出比事件中的父女更好的行为。我知道这样的行为很有可能会导致医院的工作量加大,甚至导致他人被感染什么的。但这种可能性其实是非常小的。但有这种可能性,所以不予提倡,我也能理解。那能不能就是出一条法律或者出一条明文规定?如果病人因为黄码或者是红码没办法来医院看病,或者取药的话,医院可以发快递,或者线上看病呢?这样子的话就可以避免很多麻烦,急人之所急。

要是你的老父亲也得了那种非常非常严重的病,需要紧急就医的话,你会怎么做?你是像里面的女儿一样去大闹,还是选择忍气吞声,活生生看着父亲受罪。我相信无论选择哪一个都不是最好的选择。除此之外,我们别无他选呀。因此,在焦急愤怒中,女儿倒地,这个父亲选择了袭警,这个看着明显错误的行为。他们行为是错的,但他们此时此刻并没有更好的行为。我们是可以选择更好的,更冷静的行为去处理问题,但人不是机器。

所以说我很同情他们的遭遇。而且他们并非是完全不讲理的人,很有可能就是因为太急了,发生争吵才会导致袭警的。在事后她也主动说明了事后申请进行拘留,同时申诉服从大局,走法律程序。

在这个事件中,丹东父女他们的行为是过激了,警察维护现场秩序,保障公民安全,值得赞扬。但我觉得法律的建设是为了让这个社会更美好的发展,但不代表就一定得牺牲少部分的人的利益啊,而且我们也不能保证自己有一天不会成为这少部分人。所以希望能够继续健全制度,能让那些因为疫情影响的人也能看得上病,而不会因为不是绿色的码,失去一个看病甚至生存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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