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规章中的经济法规范性文件,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此规章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
(一)地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
地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是指该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授权制定的,用以调整地质矿产工作中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并以部长令形式颁布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截止目前,地矿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规章共有21个。其中有关地质矿产方面的规章有10个。涉及到地质勘查管理方面的有:《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部令第11号)、《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部令第14号)和《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部令第19号)。涉及到地质资料汇交和矿产储量管理的有:《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令第5号)、《社会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办法》(部令第10号)和《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部令第20号)。涉及到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有:《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部令第8号)。涉及到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部令第21号)。涉及到地矿行政执法管理的有:《地质矿产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规定》(部令第15号)、《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部令第17号)。
另外,还有一些有关地矿方面的部门规章是由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如《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除此之外,还有地矿部和其他部门联合颁布的部门规章,如《建材及非金属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
(二)地方性地矿法规和政府规章
1.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概念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规范。地方性地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贯彻矿产资源法,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不受侵犯,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管理,维护矿业秩序,起了重要的作用。
2.地方性地矿法规和地方政府地矿规章制定的基本情况
根据原矿产资源法第14条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据此规定,全国除上海外,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定颁布了有关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也赋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矿产资源法第16条第4款规定,“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为贯彻执行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为了保持立法的一致性,根据法律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在加紧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与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规定不相符的法规或规章。
什么是地方性法规?
问题一:什么是行政法规,什么是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问题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什么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仅局限于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问题三: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有哪些 《立法法》规定: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问题四:地方性法规出台的程序是什么 一、《立法法》第七十二条: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3、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 *** 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除省、自治区的人民 *** 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5、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6、省、自治区的人民 *** 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二、《立法法》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2、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3、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4、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问题五:什么叫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
《 宪 法 》 第 100 条 规 定 : “ 省 、 直 辖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它 们 的 常 务 委 员 会 , 在 不 同 宪 法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常 用 法 律 大 全 》 第 17 页 )
地 方 性 法 规 是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以 及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和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较 大 的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 根 据 宪 法 、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 结 合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的 、 并 不 得 与 宪 法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 并 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备 案 。
丹《 宪 法 》 第 116 条 规 定 : “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有 权 依 照 当 地 民 族 的 政 治 、 经 济 和 文 化 的 特 点 , 制 定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 自 治 区 的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生 效 。 自 治 州 、 自 治 县 的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 报 省 或 者 自 治 区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生 效 , 并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 ”
问题六:地方性法规采用什么名称 5分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规定: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只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才可以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问题七:什么是行政法规,什么是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授予的立法权限,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一系列关于国家运行的各个方面的法规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指各级地方 *** 根据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地方的特殊情况制定的关于该地方适用的具体的实施性法规。
问题八:请举例说明什么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以“条例”、“细则”、“办法”称之。注意: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叫做“部门规章”,不是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制订法律的机关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如我国的《刑法》、《物权法》、《行政法》、《劳动法》。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或者其部属单位(如商务部、公安部)制订,一般都有“条例”“细则”之类文字,如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地方性法规,顾名思义就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规,只能在本辖区内实施。如《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地方性阀规与行政法规最明显的区别是:地方性法规的名称前都冠以省份名,表示是在相应的省份实施的
地方规章是谁制定的
地方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请问地方政府规章指的是什么?
制定机关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分为两类。第一是盛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第二是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是指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的市,以及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制定权限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有两方面问题,一个是制定根据、一个是规定事项。制定根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盛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事项有两项: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程序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总起来说与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是大体一致的,主要根据都是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但是有一些特殊的地方,以下只是讨论这些特殊的地方。
1、立项方面,报请立项的可以是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
2、起草方面,组织起草的可以是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3、审查方面,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规章的审查程序基本一致。
4、决定和公布方面,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监督程序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地方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由盛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怎么区分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有本质的区别:一是制定颁布的机关不同;二是权威性和产生的社会效力不同,地方性政府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本省(市)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1、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
2、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个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比照适用2015年3月15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中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执行),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文件有那些,举例
地方政府规章文件有:如《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文件一般是指地方政府制定的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政策或者文件。
政府:
政府是指国家进行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机关,是国家表示意志、发布命令和处理事务的机关,实际上是国家代理组织和官吏的总称。政府的概念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所有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 狭义的政府是指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性法规是指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有本质的区别:一是制定颁布的机关不同;二是权威性和产生的社会效力不同,地方性政府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本省(市)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区别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包括所以的法律、法规、规章,只要是有立法权的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都可纳入。狭义讲,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有约束力规范,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约束力的规范,地方行政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制度则主要是指单位自己制定的规定本单位内部事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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