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生活 > 百科 > 形成权这个概念是我国的独创吗

形成权这个概念是我国的独创吗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时间:04-18 手机版

在说到相对权的时候,都提到过形成权与请求权的区别。请求权是基于某种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要求他人做某事的权利,而形成权是只需要单方意愿就能和别人产生某种民事行为后果的权利,形成权确实是我国独创的。

形成权这个概念是我国的独创吗

在说到相对权的时候,都提到过形成权与请求权的区别。请求权是基于某种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要求他人做某事的权利,而形成权是只需要单方意愿就能和别人产生某种民事行为后果的权利,形成权确实是我国独创的。

关于形成权的相关问题探讨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下面由我为你介绍形成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形成权的相关问题探讨

一、形成权概念的提出

形成权概念及其理论上的初步建构来源于德国。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伊始,在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区划过程中,德国法学家们发现实体上的某些权利(如撤销权、终止权、解除权等)和诉讼上的一些诉讼类型(如撤销收养之诉、撤销婚姻之诉等)以已有的权利体系和法学理论没法作出合理的解释。1903年,德国法学家泽克尔(Scekel)经过系统的研究后,在《民法上的形成权》的论著中创造了“形成权”的概念,即凭借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关于形成权的相关问题探讨

同时也指出,这类权利的共性有两层内涵:“一是他们通过私法意义的法律行为上意思表示(有时需要借助于国家行为,有时不需要)来行使权利;二是这些权利的内容不是对其客体现有的直接支配,更多的是一种权利人能够单方面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力量。一句话,即形成一定法律关系。”这一“法学上的发现”,被德国学者汉斯·多利斯(Hans Dolls)高度赞誉,也丰富了权利体系的内涵。由此可见,“形成权”这一概念是学者运用智力思维,通过归纳分析和抽象概括得出的产物,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和理论性,但仍然存在分歧。

二、形成权的内涵分析:定义、性质与特征

(一)形成权的定义 通说认为形成权的行使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单方法律行为。可见,形成权的核心要素是权利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于是,形成权一般被定义为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经分析,笔者认为形成权的定义以“单方民事行为”为核心要素更具合理性。原因有三:

其一,民事行为才是形成权的行使方式,而非意思表示。

其二,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原因事实包括行为和非行为事实。可见,民事行为才被认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原因而非意思表示。而形成权的主要功能也恰恰是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其三,有些情形下,形成权导致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效果的实现,并非仅仅依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达到。如形成权人作出单方民事行为后对方提出异议的情形、形成诉权行使的情形,在这些情况下,权利人还需为其他的一系列民事行为才能达到形成权的变动法律关系的效果。

基于此,笔者认为,形成权的定义是:权利人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为单方民事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二)形成权的性质 形成权的性质也多存在分歧。有“权能说”、“权力说”等等。笔者认为,形成权的性质应当属于民事权利。

经分析,理由如下:

其一,民事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要素构成。形成权毫无疑问具备“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这两个要素。即使是在追认权等这种主要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起补正作用的形成权,也存在追认权人的“特定利益”。

其二,民事权利以其法律上作用(即“法律之力”)被分为请求权、支配权、变动权。其中变动权包括形成权、抗辩权、可能权等。形成权表现在“法律上之力”上比其他的民事权利则更明显、更突出。因为权利人仅依单方民事行为便可以达到变动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可见形成权的外部效力极强。

值得注意的是,形成权虽为民事权利的一种,但这种权利具有很大的特殊性,笔者将在下文分析。

(三)形成权的特征 如上所述,形成权具有很大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形成权的特征,通过这些特征我们可以将其与其他民事权利区分开来。形成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形成权仅需权利人单方行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而无需相对人协助或者介入。这一点类似于支配权,区别于请求权。

第二,形成权无对应义务。一般而言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往往表现在权利主体享有权代写论文利的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而形成权不同,权利人基于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而享有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享有,并不伴随着相应的义务。而对于相对人来说,只能容忍和接受权利人的行为。

第三,形成权一般情况下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因为形成权本身是为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得以确定而设的制度,形成权上再附条件或者期限,一方面对相对人极为不利。另一方面,使本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愈加变得不确定。

第四,形成权具有粘附性,即形成权粘附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存在。这是因为形成权的作用就在于确定原来的法律关系,具有工具性、目的性。换言之,形成权须与基础法律关系结合才能发挥作用,不能独立存在。当然,只一点也决定了形成权也不能单独让与。

三、形成权的功能

(一)实体方面的功能 形成权实体方面的功能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补助法律关系效力的功能。有些形成权的行使可以起到补充原本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权或者处分权的作用,从而使效力有瑕疵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得到补助。如《合同法》规定的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第47条、第48条、第51条)。

第二,对当事人救济的功能。当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形成权人可以依本人单方民事行为得到补偿或者恢复这种权利。例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订立合同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对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依法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又如《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一旦合同存在法定解除情形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解除权的行使来获得救济。

第三,简化法律关系的功能。如《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这种情形下节约了经济资源,也节省了履行费用。

第四,介入法律关系的功能。如在《合同法》第402条第1款规定的间接代理中委托人的介入权。

(二)程序方面的功能 形成权与诉讼有着某种天然的联系。如形成诉权实际是实体法上的形成权与诉讼结合的产物。正如台湾法学家林诚二先生谈及的:“形成权理论的发展,究其实质乃是原欲求此一权能与诉讼法有关联性存在,使得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有实体法依据。”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判决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诉讼。原告提起形成之诉,目的就是为了改变现存的法律关系,使现存的法律关系状态变更为原告所追求的法律状态。

某些形成权的行使,需要当事人通过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来行使。如违约金增减权(《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对方提出形成权行使异议时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等。也就是说,这类的形成权功能的实现,需要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参与、确认、裁判。可见,实体上的形成权与形成之诉联系紧密。

形成权在我国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权利人虽享有该权利但不行使,不会影响现存的法律关系。
常见的形成权有: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追认权;否认权;选择权等。
我国法律对形成权的规定主要在民法典中,有以下部分条款
民法典的规定
关于撤销权、解除权、选择权等的部分条文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八十六条 【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三百八十四条 【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一十五条 【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 【选择权的行使方式】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一十条 【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三十一条 【从物与合同解除】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六百三十二条 【数物同时出卖时的合同解除】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六百三十三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百零二条 【保证人拒绝履行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九条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七百五十三条 【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条 【出租人或承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第七百五十五条 【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百五十六条 【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第七百五十八条 【租赁物价值返还及租赁物无法返还】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八条 【定作人协助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六条 【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百二十九条 【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五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解除】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合同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期限】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相关推荐:

形成权这个概念是我国的独创吗

莱芜的历史文化有哪些

适合发朋友圈伤心的语句

高中生应怎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大学

莱芜钓鱼的地方

莱芜旅游景点最好的是哪个地方

大学准备学新闻学这个假期要做什么准备

又要开学了文案

标签: [db:标签]

声明:《形成权这个概念是我国的独创吗》一文由排行榜大全(佚名 )网友供稿,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果您对文章有异议,可在反馈入口提交处理!

最近更新

  • 形成权这个概念是我国的独创吗

    在说到相对权的时候,都提到过形成权与请求权的区别。请求权是基于某种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要求他人做某事的权利,而形成权是只需要单方意愿就能和...

    百科 日期:2023-04-18

  • 莱芜的历史文化有哪些

    1、莱芜市,莱芜古称嬴、牟,别名钢城,为山东省地级市,历来是兵家必争之地,春秋时期在这里发生过长勺之战,解放战争时期华东野战军曾在此发动了莱芜...

    百科 日期:2023-04-18

  • 猕猴桃做面膜可以吗

    猕猴桃是生活中一种常见的水果,但是除开食用一位还可以用做面膜护肤,因为猕猴桃中的营养价值丰富,对于皮肤是非常有好处的,下面就来一起看看猕...

    护肤品 日期:2023-04-18

  • 适合发朋友圈伤心的语句

    在这个大世界里,我丢失了你,丢失了记忆,也丢失了自我。有些事不愿发生,却不得不接受。有些人不可失去,却不得不放手。我还是喜欢我自己一个人,没辜...

    百科 日期:2023-04-18

  • 锦心似玉十一娘为什么坐牢

    电视剧《锦心似玉》正在热播当中,剧中有网友发现除了有两人和离的场面之外,还有十一娘坐牢斩首的画面,这是怎么回事呢?十一娘为什么会坐牢呢?十...

    电影 日期:2023-04-18

  • 胖人冬天穿衣搭配2019

    1、毛衣的搭配。首先,是作为内搭的毛衣,胖体型的女人在选择毛衣时,应尽量选择宽松合身的毛衣,以不紧绷不勒肚子为准,这样的毛衣搭配任何裤子都不...

    护肤品 日期:2023-04-18

  • 宝马X1空间怎么样

    宝马X1空间怎么样X1的乘坐体验与3系相似。座椅采用人体工程学设计,非常贴合身体。但是由于座椅设计小,坐垫硬,舒适度只能说一般。在乘坐空舱中...

    汽车 日期:2023-04-18

  • 过期香水是什么垃圾

    香水是一种喷在身上的一种液体,可以用来提升自身魅力,但是一般香水都是比较多的,用不完过期了,那么过期的香水是什么垃圾呢?过期香水是什么垃圾 ...

    护肤品 日期:2023-04-18

百科排行榜精选

邮箱不能为空
留下您的宝贵意见